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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稳步推进

第六节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稳步推进




  规模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获取较好效益的基本手段之一,农业经济发展自然也必须走规
模经营之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的就是生产要素(包括土地、机械、劳力、资金、管理等)
在一定外部条件下,在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聚集的最佳程度和状态。这里核心是“适度”二字,
即土地规模大小的确定要有利于发挥机械效能,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说到底
就是要做到产出效益最大化。由于生产要素的聚集和运用要因时因地因条件而异,因此需要在
实践中不断验证和调整,黑龙江垦区为此做了大量积极而稳重的探索,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适度规模经营的发端

  垦区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均耕地约20亩,劳均耕地约80亩,均居全国首位。由于兴办家
庭农场时,除去部分机械而细化,小的家庭承包户耕地只有2 公顷,全垦区家庭农场平均规模
仅有9公顷,40 多万农业劳力固守在土地上,造成了劳动生产率的相对低下,农业大机械化优
势、科技优势和土地资源相对富集的优势难以显现。九三分局拥有19.4万公顷耕地、近16万人
口、7万名从业人员,全局人均耕地18亩,职工人均耕地41.5亩,其中农业职均耕地70亩。1993
年前,农场虽然建成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产业结构也初步进行了调整,但
始终未能彻底改变单纯生产粮豆和“原”字号产品的经营格局。全局3.7 万名农业职工基本上
全部捆在土地上。全局近百万亩林地、120多万亩牧地草原、近9万亩水面、44万亩可垦荒地等
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都未能得到合理开发与利用。由于产业结构单一、经营机制不活,致使全
局工农业总产值一直在6亿~8亿元之间徘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
展,农场原来那种依靠职均几十亩耕地、单纯生产粮豆的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和
人民加速奔小康的需要,进行变革已势在必行。九三分局结合分局实际情况,一致认识到:在
占有耕地资源多、机械化程度高、以种植业为主的国有农场全面推行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两
高一优”农业的理想选择;是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
翻两番、奔小康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国有农场进行第二次创业的实际步骤。1994年,一个在
分局范围内全面推行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方案和行动产生了。

  经过实践,九三分局的适度规模经营效应在垦区引起了连锁反应。1996年,宝泉岭、绥化、
北安、红兴隆等分局相继开始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面对1998年以来的粮价下滑、种
植业比较效益急剧下降和迎接加入 WTO后国际农产品的严峻挑战,加快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增强垦区种植业抗击市场风险和国际农产品冲击的能力已成为垦区上下的共识。总局党委把抓
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固定作为农业改革的重点,于是一场深化农业改革,促进二次飞跃
的战役全面打响了。

  垦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难点不在于少数人能否种得了多数地,而在于多数人如何从
土地上分离出来。按垦区现有机械化水平,一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种200~300亩土地(包括水、
旱田),垦区现有3 500多万亩耕地只需十几万农业劳动力。现在40 多万农业劳动力中,有近
30万人要逐步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九三分局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上走在了全垦区的前面。
他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是调整土地经营模式,推行“三田制”。九三分局当时推行的规模田、生活田和市场田
分别占全分局耕地面积的 78.9%、9.8%和8%。参与经营“三田”的职工分别占在册农业职工总
数的22.9%、38.4%、18.8%。近20%的职工离开土地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三田”的职工人均
分别占有耕地272亩、20亩和34亩,其中有机户家庭农场职均耕地302亩。红五月农场全场只留
255名机务工人种地,职均承包耕地达600亩,基本形成了少数人种多数地,多数人种少数地并
逐步从土地上分离出去的格局。二是完善承包经营形式,落实“四到户”。为了在推行适度规
模经营后坚持和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九三分局采取了以有机户家庭农场
为主体、无机户、兼营户并存的经营格局中。全分局有机户家庭农场4 904个,经营耕地198.2
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70.5%;无机户家庭农场11 445个,经营耕地72.8 万亩,占耕地总面积
的25.9%。此外,还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类非农专业户2 435个。全分局还认真落实了土
地、机车、核算和盈亏四到户。三是进一步调整利益关系,推行“三粮制”。在分配上实行“大
包干”办法,即交够国家(农场)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同时落实了“任务粮”、“利费税粮”
实物上交、“市场粮”统销和自销相结合的办法。四是加大“两费”自理力度,彻底转换经营
机制。为了使家庭农场真正成为投入、积累、利益和风险主体,在推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
采取“两自”程度与分配、兑现奖金比例挂钩等办法,使全分局生活费自理率达100%,直接生
产费自理率达85.6%,综合自理率达92.5%。五是先挖渠,后放水,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分局从
1994年全面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以来,形成了22.9%的人经营78.9%的耕地,其余的多数人种少数
地并兼营他业或从土地上分离出去发展二、三产业的新格局。由于局、场、队各级加强了对富
余人员的组织领导,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全分局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人员都得到了妥
善的安排。六是调整合并生产队,强化农场服务体系建设。各农场对土地规模过小、经营连年
亏损的生产队分别采取整建制分离或兼并等办法进行了整顿,使全分局73% 以上的生产队经营
的耕地都在万亩以上。各农场机关都进行了机构改革,平均每个农场机关设9个科室,34~42
人,全分局农场领导和机关干部总数占在册农业职工总数的1.3%。加强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
了28个专业公司,为各业发展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

  九三分局全面推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一是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显著提
高,职工收入大幅度增加。推行规模经营的第一年,在遭到春涝、夏旱、秋涝等自然灾害的影
响下,实现粮豆总产2.165 亿公斤,比上年增长39.7%。其中大豆总产2.13亿公斤,亩产179.5
公斤,创历史最高水平,列全垦区之首。全分局11个农场212 个农业生产队,场场队队盈利,
其中有84个队盈利超百万。1994年家庭农场职工人均收入5 849.2 元,其中规模经营家庭农场
职工人均收入都在8 000~10 000元,有4个农场职工人均年收入超万元。无机小独户家庭农场
收入一般也在3 000~4 000元。全分局职工个人银行存款2.68亿元,比1992年增加1.31亿元。
二是促进了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推行适度规模经营中,全分局始终把大力发展以庭院、
围城经济为重点,以“两牛一猪”为主攻方向的自营经济作为推行规模经营的重要配套措施来
抓。1994年自营经济产值已达1.6亿元,比上年增长57.8%,纯收入达8 052万元,户均收入2 966
元,人均1 370元,出现了“四超历史”的好成绩。三是产业结构得到了初步调整。1994 年粮
豆、工业、自营“三种经济”的产值比重分别由1992年的52.5%、39.3%和8.5%,调整到1994年
的51.9%、33.7%和14.3%。

  二、适度规模经营的规范与完善

  随着土地面积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家庭农场成员的素质、农业机械配备、自有资
金水平以及经营行为的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农垦总局印发3 号文件《关于
完善垦区农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规范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加快推进
土地固定和适度规模经营”。强调要“鼓励和扶持一批具有成套农业机械、自有生产资金和承
租耕地在50公顷(水田20公顷)以上的种地大户,使其成为规范的职工家庭农场”。

  垦区各局场积极推进了适度规模经营。至2001年,全垦区承租30~50公顷的家庭农场8 067
个,比上年增长36.7%;承租50公顷以上的家庭农场2 578个,比上年增长10.3%;承租200公顷
以上的家庭农场132户,比上年增加11 户。垦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规模家庭农场工作,呈现
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垦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志着以兴办家庭农场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改革已由土地均分、
相对粗放、小户经营的家庭承包阶段开始走向适度规模、相对集约、规范完善、名实相符的家
庭农场新阶段,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农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通过规范职工家庭农场,
将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懂经营、会管理、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手中,加上他们较为雄厚的资
金和机械力量,形成资源的最优配置与组合,就能抵御较大的自然灾害和承受较大的市场冲击。
特别是入世后有一定能力与发达国家的农场主较量。同时,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人员加快了畜
牧业和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经济总量,促进垦区经济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二是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通过对规模的调整和土地的长期固
定,能激发职工投入的积极性,使职工在适度规模的范围内加大力量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技
术,以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有利于职工自觉地走向市场。规范型职工家庭农场是一个
“四到户、两自理”的经济实体。他们有自主权确定生产项目、自主购买生产物资,在完成合
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有权处理剩余的产品,从而为广大职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供了条件。
四是有利于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规范型职工家庭农场对场长及其成员在政治、文化、技术方
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些要求,除职工自身努力外,农场还举办了各种岗位培训,这
就大大地促进了广大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五是有利于界定和明确大小农场间的权利和义务,
有利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对职工家庭农场的权利和义务作
了明确的界定,规范了“小农场”的行为,并促使“大农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进一步寓“统”、管理的功能于为家庭农场的服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