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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实施场(厂)长负责制

第五章 企业改革与配套改革

第一节 实施场(厂)长负责制




  1977年底至1978年初,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国营农场要实行党
委领导下的场长负责制”。1979年8月,农垦部颁布《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
国营农场的企业领导体制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国营农场实行党委的领导下
的场长分工负责制”,规定“农场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保证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生产建设方面的具体业务,由场长、副场长负责组织
实施”。二是建立由农业总技师、机务和工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三是建
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以上规定,与1962年的《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
案)》相比,除了提出建立技术责任制外,基本沿袭了过去的规定,1981年6月至1983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
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和《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这四个《条例》按照“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对企业领导制
度进行了初步改革,国营农场也参照这四个《暂行条例》的精神,进行了一些探索。

  垦区1984年在友谊农场、宝泉岭农场、浩良河化肥厂3个企业进行了场(厂)负责制试点,
1986年10月,召开了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从1987年起,领导体制改革试点企
业扩大到46个,包括10个农场、25个工厂、2个建筑企业和9个商店。另外还有8个医院、7所学
校和农垦科学院分别进行校长负责制试点。各单位大体上都经过了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制订
三个《条例》实施细则和场(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调整与配备领导班子,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落实配套改革措施等几个阶段。

  新的企业领导体制在这些试点企业的建立,给企业带来显著变化:一是初步确立了场(厂)
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形成了决策快、指挥灵、效率高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改变了过去生产
经营重大问题决策迟缓或久拖不决状况。改制后,企业机关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或与所分管基
层单位效益挂钩的捆包责任制,工作责任大大加强,效率显著提高 。二是开始理顺了党政工
三者关系,初步改变了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企、党委包揽行政事务、权责分离的状况,形成
党政工各负其责,共同围绕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同唱一台戏的新局面。企业党委开始从领导一
切的地位转到对企业生产行政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为党要管党、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
作,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条件。三是推进了企业的全面改革。多数试点单位精简了企业领
导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注重完善提高家庭农场和企业各种承包责任制。同时,通过层层分
解与落实场(厂)长任期目标,形成并完善了企业内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四是提高了企业
民主管理的水平。通过贯彻《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职代会地位与作用增强,企业
民主管理水平提高。垦区实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在农牧渔业部1987 年9
月召开的全国农垦企业推行场长负责制试点工作汇报会上做了大会介绍交流。

  1987年11月,总局党委下发《农垦企业全面推行场(厂)长负责制实施方案》,决定1988
年在垦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场(厂)长负责制,并提出“总局、管理局直属工业企业和少数中小
型农牧场,可同时实行厂(场)长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8年底,全局已有93个农场,1597
个工商运建企业实行了场(厂)长、经理负责制,有7 个农场率先实行了承包经营。企业领导
体制基本完成了由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场(厂)长负责制向场(厂)长负责制的过渡。

  根据党的十三大报告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总局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又有新的进展。到1989年初,7个未实行场长负责制的农场,有6个场实
行了场长负责制,共有33个农场同时实行场长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场长承包责任制的农场中,
通过竞争投标确定场长的有27个场,民主选举场长的4个场,2个场场长是上级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