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政策与体制
第六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制度
第一节 财务政策与体制
1979年 1月,财政部与农垦部将修改后的《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上报
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 2月下发。《暂行规定》是国家对农垦企业的第一个财务包
干的规定。国家对农垦企业总的原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
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1979年总局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垦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牧)场财务包干试行办法》,从1979年开始,以农(牧)
场为单位,实行企业盈亏财务包干,原则上自负盈亏,盈利不缴,亏损不补。鉴于当时的实际
情况,在一二年内,盈利单位按70%留用,30%上缴,新建或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亏损的单位,要
限期扭亏,限额补贴,减亏部分留70%,超亏不补。
在总结1979年和1980年两年包干办法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1981—1985年《黑龙江省国营
农场总局财务包干及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总局对管理局实行财务盈亏包干,从1981
年起包干指标一定4年(后来延长一年)不变;管理局对农(牧)场的包干指标由管理局确定。
包干后超收留用,短收不补;亏损的农(牧)场,实行限期扭亏,定额补贴,一年一定,减亏
留用,超亏不补,逾期不能扭亏的不再给予补贴。农(牧)场对生产队按包定奖责任制执行。
1981年总局在执行财务包干时,实际上未给补亏,而将“定额补贴”改为“扭亏措施费”形式
进行落实。
1984年,总局贯彻国家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会计人员工作条例》,垦区
会计工作标准化活动纳入统一的轨道。9月,制定了《关于家庭农场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国营农场内部的家庭农场财务管理的原则,经济合同的签订,承包指标的确定,利润、费用、
税金的缴纳,机械设备、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转让处理,承包收入的分配以及如何减轻职工
负担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1984年7月,总局财务处对“六五”期间垦区财务包干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财务
包干初步总结及今后改进意见》的调研报告。1985年11月,总局正式向省财政厅请示报告,建
议“七五”期间对总局的财务包干指标不要核减,仍保持“六五”期间每年6 000万元水平。
1986年6月3日,省财政厅与总局共同下发《黑龙江省农垦企业(省级)“七五”期间财务
包干实施办法》,文件规定“七五”期间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并努力做到财政补贴
逐步减少,到1990年企业上缴财政的利润和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相抵持平。农场包干指标的核
定:对盈利农场实行“定额上缴,超额留用”的办法。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视利润增长情
况逐年递增上缴指标。总局、管理局的直属工、交、建企业包干指标以企业1983 年至1985年3
年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商业企业继续贯彻“以商养商”的原则,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1989年,
总局又发出了《关于省国营农垦企业“七五”期间后两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从“大稳定”、
“小调整”的思想出发,对“七五”期间后两年的包干指标进行了适当调整。全总局1989年上
缴利润1 965万元,1990年上缴利润1 996万元;全总局弥补亏损为3 625万元。
1991年6月20日,省财政厅同总局下发《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
法》,并于1991年6月省财政厅和总局共同召开了农垦财务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八五”
财务包干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垦区按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包干办法,指标逐级核定。
指标核定后,前两年不变,后三年视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八五”前两年垦区财务包
干指标是:定额上交利润指标全总局为2 447 万元,定额补贴亏损指标全总局为 4 000万元。
1993年4月12 日,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八五”期间后三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其中,财
务包干指标总的原则是:对包干上交指标不增不减,对财政亏损补贴指标采取“砍一块、变一
块、活一块”的办法:将亏损补贴砍出30% 左右,由总局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基金,变事后退库
为事前项目启动资金拨款,亏损补贴指标按“八五”期间前两年核定基数的70% 核到管理局,
管理局掌握30% 作为扭亏措施费,其余由农场掌握。《通知》附《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
后三年财务包干指标表》,其中定额上交利润为3 382万元,各管理局数与前两年相同;定额
亏损补贴为2 812万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垦企业走上了改革之路。财务体制由统收统支改为国家对农
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财政对总局实行定额补贴。时间横跨4 个五年计划,走过17个年头。垦
区国内生产总值从1980年的11.34亿元提高到1997年的135.1亿元,增长10.9倍,年均增长速度
15.69%。1997年职工平均收入4 714元,比1978年增长8.1倍。
1976年省国营农场总局成立时,垦区财务体制列为省财政预算。多年来省财政给垦区解决
了很多问题,同时这种体制仍存在许多问题。1987年11月,为有利于开发三江平原和建设一百
亿斤商品粮基地项目,总局向省政府汇报了“一百亿斤项目”和财务体制问题,得到认同。1988
年11月,总局向省政府呈报《关于黑龙江垦区财务体制由省改为中央管理的报告》。1989年12
月29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农场问题列为1990年重点调查研究课题。1990年 7月17
日,国务委员陈俊生主持会议,听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农场情况的汇报。1990年 7月
31日,形成了国阅[1990]85号文件:《关于听取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
国阅85号纪要对体制问题明确:同意黑龙江省政府的意见,将黑龙江垦区财务计划从1991年起
上划中央,由财政部通过农业部下达。垦区的生产建设计划、财务计划、物资供应由农业部统
一管理。财政部于1991年5月4日发出《关于黑龙江垦区预算收支指标上划中央的通知》,同意
“从1991年1月1日起,将黑龙江垦区财务预算收支指标由省级财政预算上划中央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