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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粮食政策及管理

第九节 粮食政策及管理




  经过1985年以前近40年的开发建设,农垦总局系统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粮食管理体系和较为
科学的粮食管理制度。垦区各级粮食管理和供应部门承担着150 万吨垦区内部留粮的管理、仓
储及供应工作和垦区商品粮的议购议销及市场开拓;负责组织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大豆出
口任务和保护价粮的组织交售工作及国家“三挂钩”政策的兑现工作。垦区粮食机构设置以块
为主、条块结合。总局设粮食局、管理局设粮食局(处),农场设粮食科,生产队设粮食保管
员和化验员。1987年根据国家粮食收购“双轨制”的运行机制,总局成立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
总局粮油总公司,各管理局成立粮油公司负责垦区内粮食的经营与管理工作。明确农场粮食科
具有粮食管理与经营双重职能,使全垦区的粮食管理及营销形成了网络。

  一、粮食政策的调整

  (一)国家粮食定购任务。1985—1990年国家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任务。粮食合同定购
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黑龙江垦区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对完成国家粮食定购
任务非常重视,各级都成立了粮食交售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
有效地保证了垦区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

  1989年起,省政府决定对农垦总局实行粮食定购任务包干,一定两年,属于指令性计划,
列入目标管理。为确保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总局决定对各管理局、农场实行粮食定购任
务包干,层层负责,加强管理。1989年,垦区完成粮食任务154万吨,其中小麦96万吨、大豆48
万吨,共超额17万吨完成国家包干任务;1990年,垦区完成粮食任务225万吨,其中小麦153万
吨、大豆56万吨,共超额88万吨完成国家包干任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在1991至1992 粮食年度,对农垦总局
继续实行收购包干办法,一包两年。为严肃定购任务,改粮食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国家粮食
定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是各级组织必须履行的责任,是农民、农场职工应尽的义务,各级组
织和生产者必须确保按品种、按数量完成任务。1991年,垦区完成粮食任务173 万吨,其中小
麦109万吨、大豆48万吨,超额36万吨完成国家包干任务。

  由于国家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国家粮食库存充裕,粮食价格稳定,省政府决定对1992粮食
年度的粮食实行减购放销,敞开经营的政策,并对农垦总局系统1992年粮食定购任务按品种进
行了调减。1992年,垦区向国家交售定购任务粮72万吨,向社会提供商品粮163万吨。

  1994年,由于垦区部分局、场农业生产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小麦、大豆等品种大幅度
减产。1994年,垦区共向国家交售任务粮68万吨,向社会提供商品粮138万吨。

  1996年4月2日,在全省粮食工作会议上,为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目标,省政府与农
场总局签订了1996年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目标责任状,确定全垦区粮食定购任务仍为108.35
万吨。1996年,垦区向国家交售任务粮244万吨,其中含保护价粮142万吨,向社会提供商品粮
273万吨。

  自1996年国家提高粮食定购粮价格以来,按照质量效益型农业和“面向国内外市场,加大
种植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增加玉米面积,稳定大豆面积,适当增加水稻面积,尽量压缩小麦面
积,确保粮食总产稳定”的思路,省决定调减粮食定购任务,1999年农垦系统的定购任务调减
幅度为33%。其中小麦由45万吨调减为10万吨,调减幅度为77%;其他品种数量不变,并对大豆
品种不再强调完成定购任务。

  为进一步加大并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搞活粮食流通,增加农民收入,2000年省政府
取消了农垦系统的小麦定购任务,2001年新粮上市起取消了大豆定购任务。水稻、玉米两个品
种的定购任务继续保留,定购数量不变。从2003年开始,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改革力度,全面取消了国家粮食定购任务。

  (二)保护价粮收购政策。按着国家的统一安排,我省从1996年开始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农民手中余粮政策。1996年,农垦系统共组织交售保护价粮142万吨,其中小麦35.8万吨、
水稻76.9 万吨、玉米30万吨。1997年农垦总局系统组织交售保护价粮113万吨,其中小麦22万
吨、水稻90万吨、玉米0.9万吨。

  1998年,我国实行了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手中余粮,
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行粮食顺价销售,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也是实施《粮食收购条例》的第一年。各级政府对粮改工作非常重视,坚决执
行以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为核心的各项粮食收购政策。一是对定购粮坚持定什么收什么,定多少
收多少;按品种、按数量、按质量全面完成任务。二是坚决执行保护价粮敞开收购政策,对农
民完成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的余粮,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三是严格执行质
价政策,适当拉大定购价与保护价的价差。四是严格执行户交户结,即收即付的粮款结算政策。
鉴于垦区粮食定购任务历来由农场统一交售、统一结算,并统一上缴国家农业税的实际情况,
省同意原农场统一交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仍实行“场交场结”;原由
家庭农场和异地开发户自行向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仍实行“户交户结”。
对家庭农场自愿集中到农场统一交售的粮食,农场必须向粮食收储企业提交自愿集中交粮农户
名单,并保证粮款及时结算到农户,防止截留挪用。1998年农垦系统组织交售保护价粮食97.7
万吨。

  1999年,农垦系统粮食生产获得大丰收,粮食总产达905万吨,商品量达787万吨。由于粮
食市场低迷,粮食价格下降,现有的粮食收购计划难以满足交售量。垦区粮食销售难、收储难
非常严重,特别是建三江分局仅水稻产量就比1998年增产25万吨,保护价粮收购指标不足,异
地开发户水稻收购告急。为全面落实敞开收购政策,促进农场加大自销转化力度,省政府同意
再为农垦系统追加1999年度保护价水稻收购计划42万吨,鉴于建三江地区粮食购销企业干燥能
力不足,决定调拨疏散潮粮6.3 万吨。同时要求农垦总局组织有关农场自行加工转化水稻31万
吨。

  2000年,全省春小麦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目的是通过政策上的调整,促进全省进一步扩
大优质小麦品种的种植面积,减少劣质小麦生产,争取在短时间内基本实现小麦优质,尽快从
根本上改变全省小麦质次价高、销售不畅的现状。2000年垦区保护价粮交售213.2 万吨,其中
水稻210万吨,玉米3.2万吨。

  2001年,全省在确定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前提下,对部分粮食收购政策
进行了调整:一是四、五等水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二是水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开
地区差价,全省分3 个价区。2002年,省在坚持按保护价收购余粮政策的前提下,对保护价粮
的收购范围、质价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与完善。

  2003年开始,国家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取消了保护价粮收购政策,粮食购销全部按
市场化运作。

  二、粮食管理与流通

  1985年农垦系统开始兴办家庭农场,随着农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在粮食管理方面出现了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粮食管理混乱、合同任务完不成、经济效益不高等方面。为此,
总局于1986年印发了《关于加强粮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有粮食管理体制、管理办法
做了必要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1989年,省政府决定对农垦总局的粮食定购任务实行包干,一定两年,层层实行责任制。
为加强对垦区粮食市场的管理,确保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省粮食局与总局共同
发文就加强垦区粮食市场管理问题做出如下规定:第一,农垦总局粮食局和各农场管理局粮食
局(处)为垦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地、市一样享有省赋予的粮食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农场
粮食科为农场的粮食管理部门,同时又担负着粮食经营任务,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第二,
农垦总局系统的粮食管理部门在垦区有粮食管理权和稽查权。总局、管理局、农场三级粮食管
理部门可在垦区专用的铁路车站、航运码头派粮食稽查员;在农场辖区要设立粮食检查站或检
查员。在与地方共同使用的铁路车站、码头,可与当地粮食部门协商派驻粮食稽查员,负责农
场的粮食稽查工作。第三,加强对粮油经营单位的管理。垦区内从事粮油及其副产品收购、加
工、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总局粮食局审核同意,由垦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
营。第四,垦区生产的大豆(包括豆饼、豆油)、水稻(包括大米)由垦区粮食部门统一管理。
为了保证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防止粮源流失,农场工商、公安、交通、粮食部门要成立联合
检查组,在垦区交通要道设检查站,农场凡不按规定收购和运输的粮油,一律由垦区粮食部门
按国家规定价格迫收,并由工商部门按有关规定罚款。第五,垦区以管理局为单位,全面完成
粮食定购任务后,报总局批准,管理局粮食市场可以开放,完成任务的依据是凭交粮(出口)
核对表为准。第六,总局、管理局粮油公司是垦区议价粮油的经营单位。总局全面完成任务后
的剩余粮源,由粮油公司(含总局批准的其他经营单位)统一经营。第七,省内公路运输垦区
自产粮的管理。在农场区域内运输的粮油,由农场粮食科出具运输证明;在管理局辖区内农场
之间运输的粮油,由管理局粮食局(处)出具运输证明;省内管理局之间运输的粮油,由农垦
总局粮食局出具运输证明,方可运输。凡是出省的粮油,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具运输证
明,方可运输。第八,铁路运输垦区自产粮油的管理。按省规定,农场系统的粮油的铁路运输,
由农垦总局粮食局统一到省粮食局审批办理运输手续。

  为加强垦区粮食的宏观控制和市场管理,根据政府《关于改善粮食经营加强粮食管理的决
定》,总局于1989年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农垦粮油批发交易市场,黑龙江省农垦市场管理办公室
和黑龙江省农垦粮食稽查队。各管理局成立相应的机构,分别隶属于总局、管理局粮食部门领
导。农场设立粮食稽查队。

  1992年,全省粮食丰收,粮食库存充足。省政府决定,在确保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同
时,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国营、集体、个体都可以经营议价粮。各级粮食、供销、乡企、外贸
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优势,本着收得进、销得出、随行就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积极经营议价粮油、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决定取消粮油经营运输上的限制,取消省界间
的检查站。根据省里要求,农垦系统撤销了粮食稽查队,取消了场界粮食检查站,放开了垦区
内的粮食经营。

  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即按保护价敞开收
购农民手中的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粮食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快国有粮食
企业自身改革。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省政府明确了农
垦总局粮食工作责任并授予相应事权:一是加强对垦区粮食生产的领导,保证粮食种植面积稳
定、种植结构优化、产量稳步增长、品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定的粮食政策,国有农垦企
业可以收购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主要用于自行加工和转化;要认真执行省定的保护价收购政
策,保护农场职工的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搞好垦区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粮
食市场体系建设,努力改善粮食流通条件,维护垦区内粮食流通秩序。二是切实抓好粮食销售。
农垦企业自购粮食,除去自行加工、转化后确有剩余需要出售的,要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
或垦区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三是垦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全省粮食批发
市场体系建设之中。对垦区现有的黑龙江农垦粮食批发市场和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
江、北安、九三、齐齐哈尔、绥化等8 个农场管理局粮食批发市场予以保留,由省农垦总局工
商局管理,纳入全省粮食批发市场体系。

  2002年,省政府决定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入市搞活粮食流通和粮食转化,允许经登记注册
的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直接从农村采购粮食,开展合法经营。按照省要求,垦区内的粮食
市场放开经营。

  2004年5月,国务院和国家6个部委先后颁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做好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在条例和办法中,国家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
元化,打破了50多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独家垄断粮食收购、储存和经销的经营格局。

  为在垦区全面贯彻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省政府
组织有关部门到垦区进行了专题调研,鉴于垦区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省政
府在黑政发[2004]66号文件中确定,在农垦区域内,由总局粮食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落
实《条例》中确立的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制度、粮食收购资格许
可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一是授予总局、
分局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县级法定管理职能,确定两级粮食主管机构在垦区内依法行使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
二是确定总局粮食局按市、地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单位管理。总局粮食局、各分局粮食局
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全面指导和监管所辖区域内粮食企业贯彻实施《统计法》
和《2005年度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汇总报送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仓储设施
统计、粮油加工统计和人员机构四种统计报表;对垦区系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
行统计监督。赋予垦区粮食行政管理职能有利于农垦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垦区创造宽松的
发展环境;有利于维护垦区的粮食市场秩序,促进粮食流通;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
源的作用,增强垦区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护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其经营
行为,避免交叉管理给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999—2002年,垦区组织各农场和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先后参加了第一至四届全国粮食精品
展示交易会。在各届展销活动中,垦区参展团发挥了北大荒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优势,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恳谈会、座谈会、商品展销等多种形式,打绿色牌、特色牌,以品质、
品味、品牌取胜,按市场机制进行产销对接,广泛寻求贸易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销合
作关系。在第一届(大连)全国粮食精品展示交易会上垦区参展团签约50万吨;在第二届(厦
门)全国粮食精品展示交易会上垦区参展团签约60万吨;在第三届(北京)全国粮食精品展示
交易会上垦区参展团签约120 万吨;在第四届(南京)全国粮食精品展示交易会上垦区参展团
签约100万吨。在2004年和2005年总局又与省粮食局共同举办了黑龙江金秋粮食产品交易会,
分别签订粮食销售合同120万吨和180万吨,为垦区的粮食销售建立起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