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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统计

第六节 统计




  1979年7—9月,总局在宝泉岭农场管理局举办了农场级统计人员培训班,系统学习了《统
计学原理》和《农业统计》,重新设计并制定了场内统计报表,建立健全了必要的统计工作制
度。

  1980年,总局成立计划统计处,各项统计制度逐步走向健全,统计内容不断充实。农场统
计有综合统计与农情统计之分;综合统计反映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
全过程,统计内容有播种面积、农作物产量、牲畜头数、畜产品产量、造林面积、副业生产、
渔业生产、农机具拥有量等,以日报、季报、年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农情统计有日报、旬报,
采用电话形式,向管理局、省农场总局报告。

  1981年,贯彻农垦部颁发的《农垦统计工作暂行规定》,自此农垦系统的统计对象、统计
内容、统计方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统计对象由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变为全民、集体、个体一
起统计;统计内容由农、林、牧、渔业生产,变为农、工、商、建、运统计;统计方法由单一
的全面报表,变为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垦区抽样调查工作是从1980年开始建立的,快
速、准确地反映了农作物产量和职工家庭生活情况。

  为反映垦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貌,建立了一整套社会经济统计制度,有综合统计、农业统
计、工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统计、劳动统计、物资统计、商业统计、运输统计、外
贸统计、人口统计、社会统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内容涉及10大部门:农、林、
牧、渔、水利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
储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
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并从1985
年开始计算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反映了省垦区的总体经济规模及产业结构。

  1995年10月14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第三条明确规定“授予省农垦总局、分局的统计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
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