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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第七章 社会事业

第一节 就业与再就业工作



  一、落实就业方针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到了重要日程。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总局实行
的是“统包统配”、“自然增长”的安置就业办法,安置20多万人;80年代初,成立了集体经
济办(后改为劳动服务公司)。在垦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10多
万待业人员;进入90年代以后,垦区上下通过多种渠道对企业内部富余职工进行分流安置,实
施再就业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 “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
本生活”的原则,垦区安置富余职工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三条:一是生产性安置。就是通过企业
挖潜,扩大生产能力,增加就业岗位。二是开发性安置。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吸收容纳富余职
工。三是生活性安置。对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或放长假,实行场(厂)内待业;对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离岗休养,发放基本生活费。目前,垦区建立了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以总局哈尔滨农垦职业介绍所、宝泉岭、九三、建三江等分局人才劳动力市场为代表的一批布
局合理、设备先进、服务项目齐全的高标准职业介绍机构相继投入运行。垦区已建立职业介绍
机构110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361人。建立“一条龙”服务场所83 处,窗口服务面积6 912
平方米,培训场所面积9 659平方米。配有劳务信息管理员1 581人。保管职工和失业人员档案
25.5万份。

  二、实施生活保障战略

  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提
出要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并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列入
“两个确保”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要求,垦区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198 个,先后进入企
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托管的下岗职工177 975 人。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单位按照
国家提出的“三三制”原则,千方百计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998—2005年累计筹
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64 725.2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47 481.22万元,社会筹集8 111
万元,企业筹集9 133 万元。截至2005年底,垦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全部出中
心,其中,141 770名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再就业率为79.7%。部分企业中的“4050”就业
困难人员由企业实施内部退养,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经国务院同意,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出台了《黑龙江省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垦区并轨试点工作随之启动。垦区于2004
年7 月召开垦区并轨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成立了垦区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并轨工作办事
机构。垦区共有71户,308个并轨单位,135 001名并轨人员。其中,输入全省“金保网”并轨
114 575人,中心内并轨20 426人。垦区共筹集并轨资金78 547.75万元,其中企业筹集25 464.28
万元,财政补助53 083.47万元;并轨人员平均在岗工作年限22年。其中,有48 户企业与解除
劳动关系人员发生债务,涉及债务总额共931.08万元,实施并轨后,都解除了债务关系。其中
一次性偿还196.84万元,签订偿还协议分期偿还734.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