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二节 “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垦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最初只是在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中,实行养老、失业两个险种。“九五”以来,医疗、工伤、生育三个险种逐步开展起来。现
已形成“五保合一”、三条社会保障线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2003年,垦区社会保险事业全面
实现了“五险合一”。五项保险统一政策、统一基数、统一管理、统一经办,形成了同步推进、
统筹协调的发展局面,为各项社会保险目标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为提高统筹层次奠定了基础,
为社保机构合理设置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保证。目前,垦区基本建立起以养老、失业、
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为保障在北大荒开发建设中作出贡献的19万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实现老有所养,1984年农
垦总局党委决定,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84年垦区开始推行
劳动合同制。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应沿用固定工吃‘大锅饭’的
办法。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试行社会保险制度,以解决合同制工人年老退休等待遇问题。”这
是垦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政策,是专门对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87年,总局成立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完全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1988年,以管理局为单位实行
社会统筹,增强了互济能力。垦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起步早、起点高,与国家要求同步,为实
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奠定了基础。1993年开始实行固定制职工本人缴费的办法,缴费
比例按本人工资总额2%,为固定工建立了社会保险基本信息档案。这次改革结束了固定制职工
养老保险费单独由企业一方缴纳的历史。

  1995年以来,垦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显加快。1995年,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一年一张结
算单。企业缴费一部分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全部进入统筹,以保证当年退休人
员养老金足额发放。这次改革意义在于,体现了资金来源多渠道、社会保障与自我保障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等重要特点,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参保的积极性。1997
年,按照“差额收缴、差额拨付”的原则,实行总局级社会统筹。缴费办法仍然实行“双基数、
双比例、多层次”。个人缴费比例从1998年开始,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收缴,每两年提高
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账户按11%记载,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从2000年起,垦区养老保险步入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其主要标志:一是结束了垦区基本养
老金统筹差额收缴,差额拨付的历史,实现了全额收缴、全额拨付;二是一次性补发1999年前
欠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结束了垦区10年欠发养老金的历史;三是对垦区离退休人员按月足额
发放养老金,实现了“不欠一人、不欠一分”的工作目标;四是离退休人员(包括异地居住人
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现百分之百;五是垦区所有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计算机
系统管理。

  2000年6月,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通知》要求,在年内,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差额收缴向全额收缴转变,由企业发放向社
会化发放转变,并保证当年垦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3%。从2001年起,垦区一律不再实
行以地抵顶养老金的办法,养老金一律以现金发放。

  2001年底至2002年初,总局党委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坚决彻底地解决了多年悬而未
决的离退休养老金发放问题。2001年12月25日,总局召开2001年欠缴养老保险金单位汇报会;
2001年12月28日,垦区召开解决养老金历史拖欠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垦区将在2002年底以
前全部兑现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并且不允许再有任何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存在。2002
年1月6日,垦区社保局长工作会议上要求,从2002年起垦区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必须在每月
15日前由总局、分局社保部门直接发放,做到“不欠一人,不欠一分”,坚决取消“差额缴拨”
和“以地抵资”的做法。至2002年1月31日前,垦区1999 年以前欠发的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
为此,八五二农场全体退休人员、八五三农场转业官兵和离退休老同志向总局党委、总局发来
感谢信,衷心感谢总局领导对开发建设北大荒老战士的关怀,为老同志的晚年生活的幸福提供
了经济保障。

  截至2001年末,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达100%,比上年同期增加11.4个百分点,比全省下达90%
的目标高出10个百分点。至2006年,垦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1.8万人,实际征缴8.8亿
元;2006年,垦区企业离退休人员21.6万人,全年发放基本养老金达165 417万元,保持连续
6年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从1986年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行待业保险,垦区从1988年
开始正式运行。当时,农垦系统国营企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都参加了待业保险,
缴费比例由单位按上述所列人员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实行全年一次核定,并按规定金额逐
月或季由银行代为扣缴。待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基
金主要由企业承担、社会统筹、统筹使用。

  1992年,垦区实行企业内部待业制度。企业按全员标准工资总额的6%提取工资性补贴,其
中50%作为厂内待业风险基金。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先在本企业内享受一年待业救济,
每月待业救济金数额不低于社会待业救济标准,待业救济金从厂内待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年
后仍未再就业的,符合社会待业保险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社会待业救济待遇。同时调整待业保险
基金的提取基数。由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改为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提取;机
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为体现待
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了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制
度。

  1993年,垦区改革了待业保险金的管理办法。允许农牧场待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收、自管、
自用”。农牧场社会保险机构按实收基金总额10%向管理局社会保险机构提缴四级管理费。1992
年以前欠缴的待业保险基金要补缴给管理局做机动调剂使用。总局、管理局两级调剂金,主要
用于待业职工自谋职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扶助资金,待业人员的生活救济、转业培训等。

  1998年,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缴纳
1%、企业缴纳2%。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00年,进一步提高了分局的统筹能力。实行分局收缴的失业保险费,15%留在分局社会
保险机构,主要在局直范围内作用;85%拨付农牧场社会保险机构,在农牧场范围内使用。各
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失业金在满足失业人员生活费条件下,节余部分全部进入再就业基金。

  在1989年至2001年间,垦区各级社保机构为失业人员拨付失业救济金总计3.48亿元,占失
业保险金拨付总额的88.4%;用于失业人员转岗培训、生产自救和再就业配套资金总额达4 573
万元,占拨付失业金总额的11.6%。2006年,垦区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42.7万人,
实际征缴9 136万元。

  三、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职工实行
劳保医疗制度。

  “八五”期间,垦区主要以控制费用、强化医疗服务质量为中心,对公费、劳保医疗制度
进行改革。1992年,垦区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开始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了医疗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制度和“定点医疗、凭证就医、单位报销”的办
法。规定职工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按工龄确定报销比例。各企业成立了劳保医疗管理委员
会,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工作。1994年,垦区开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医改试点单
位由2个扩大到7个。试点单位按照“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改革原则,
开始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单位的缴费比例不一样,住院医
疗费报销的起步标准也不同。

  2000年,垦区制订下发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到2001年底,垦区112个统筹单位已经开展91个,开展面达到81.3%。
应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65万人,实际参保46.5万人,参保率71.5%。还有3.7万名职工供养的直
系亲属参加了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以下成果:第一,规范了医、患、保三方行为。各单位普遍制定
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机构与各定点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从保险费用、医疗服务、
药品价格、医药费支出等方面提出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医、患、保各方行为,使医院与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之间形成责权明确、风险共担的制约机制。为强化管理手段,开展医疗保险的单位
把计算机应用到基础管理之中,应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已达到65% 以上。参保人员就医情况、
账户、支付和统计全部进入计算机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监督水平。第二,建立了多层次的
医疗保障制度。2001年,总局制定了《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实行统筹管理
的意见》、《农垦总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农垦总局驻哈尔滨、佳木斯局
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在垦区初步构建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为妥善解决各类人员的医疗待遇,保障职工的健康水平,提供了政策保证。第三,推动了药品
流通和卫生体制改革的步伐。

  四、改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
险暂行办法》,垦区工伤、生育保险从1998年在嘉荫农场、庆丰农场开始试点。到2001年底,
工伤保险已扩大到37家,参保人员达14.5万人;生育保险已扩大到38家,参保人员达13.7万人。

  截至2006年末,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牡丹江分局、九三分局、齐齐哈
尔分局、绥化分局实现了医疗保险分局级统筹,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牡丹
江分局、齐齐哈尔分局、绥化分局实现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局级统筹。全年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人员1.7万人,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3 595万元;享受统筹金待遇住院治疗人员12.9
万人次,慢性病待遇1.1万人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出17 050 万元;享受大额医疗保险救
助待遇人员2 160人,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 616万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2 766 人,发
放工伤保险待遇1 356万元,补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46万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4 956人次,
发放生育保险待遇7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