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垦法院
第四节 农垦法院
1982年10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了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所辖的8
个基层法院。农垦中级法院党政工作由总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中级法院的职权,业务上接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辖区设红兴隆、北安、牡丹江、绥化、齐齐哈尔(1998年
11 月前称嫩江农垦法院)、建三江、九三、宝泉岭等8个农垦法院,党政工作分别由其所隶属
的分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业务上受农垦中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建院初
期,垦区有92个人民法庭为各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设在农(牧)场场部所在地,党
政工作由农(牧)场党委领导。2000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实施纲要》
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各农垦法院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所属的人民法庭
进行了撤并,将法庭调整为现在的59个。
黑龙江农垦两级法院成立23年来,共审结各类案件196 900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13 612
件、刑事二审案件1 079件;民商事一审案件143 206件、民商事二审案件4 107件;行政一审
案件757件、行政二审案件224件;执行案件32 474件,其他案件1 441件。
农垦两级法院全部进入地(市)级文明单位行列。其中6个法院为标兵单位,有3个基层法
院被省法院授予文明(先进)法院,12个人民法庭及中院所属的14个庭、室分别被省法院授予
文明(先进)法庭和文明(先进)庭、室。基层法院20 名正、副院长有6名被评为垦区政法系
统优秀领导干部,有3名被评为垦区法院系统优秀领导干部。
2003年,红兴隆农垦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称号,荣记集体一等功;
2005年2月,北安农垦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2004年度“全国调解工作先进法院”荣誉称号。
1984年红兴隆农垦法院、北安农垦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先进集体;1987年黑
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先进集体,农垦中院刑事审判一庭、九三农
垦法院鹤山人民法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1988年九三农垦法院被省委、省政府授予
政法战线先进集体;1990年绥化农垦法院被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2001
年北安农垦法院被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好法院”标兵称号;农垦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被
省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