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两个重要文件
第四节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两个重要文件
为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巩固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战略地位,全面提
升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全省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2006年11月
3 日、12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发挥垦区示范带
动作用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06]89号)、《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
干意见》(黑发[2006]30号)两个重要文件,为垦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创造了
极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垦区示范带动作用
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出台
2006年8月7日至8日,黑龙江省委九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在哈尔滨举行。会议审议通
过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决定》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的任务中提出,要“大力推进县与垦区、森工林区、油田、矿区合作共建”。明确指出:“要
充分发挥县、县级市、城市辖区、垦区、森工林区、油田、矿区各自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推
动县与各方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全面合作,共同发展。合作共建要以市场化运作为主,行政
推动为辅,合理调整各方的利益关系,努力构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相互带动、和谐发展’
的新格局。完善合作共建的组织协调机构,建立‘规划相互衔接、信息相互沟通、工作相互信
任、发展相互支持’的长效合作机制。省里对合作共建项目给予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
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省长
张左己于2006年9月4日主持召开了省长办公会议,出台配套政策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审议通过
了《关于发挥垦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会议指出,农垦是黑龙江的一
个特色,是全省建设新农村的优势,如何发挥垦区的作用对全省建设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
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年11月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发挥垦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一)创新发展思路,明确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任务目标。在指导思
想上,指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场县共建为载体,发
挥垦区优势,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完善推进落实机制,不断扩大合作领域,努力创新共建模式,
进一步提高合作共建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拓展垦区发展空间,走出一条具有我省特
色的新农村建设新路子”。在工作目标上,指出“到2010 年,垦区为农村代耕作业面积2 000
万亩以上,承租经营面积300 万亩以上,积极探索场县共建农机作业合作社;垦区为农村推广
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 5 000万亩以上,供应作物良种2 000万亩以上、畜禽良种10万头(只)
以上;垦区龙头企业牵动农村种植基地3 500万亩以上,拉动奶牛、肉牛、生猪养殖400万头以
上,辐射带动85万户农户,户均增收1 000元以上;50%以上毗邻的场县或交叉的小城镇基础设
施实现共享,80% 以上毗邻的场县实现教育、医疗和文化资源共享,垦区农业保险覆盖农村耕
地3 500 万亩以上”。(二)突出工作重点,支持带动全省新农村建设。主要有:推动农业机
械化进程、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层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促进农
村城镇化建设、提高场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事业资源共享。(三)市、县主动
承接,合力推进场县共建进程。主要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连片种植、围绕垦区龙头企业需
求建设种养基地、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为垦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四)创造政策环境,
为垦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供保障。主要有:支持垦区社会化服务向农村延伸、支持垦区龙头
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支持垦区加快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
善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场县共建工作领导
小组,省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和有关市、县都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建立局市、
场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分工协作,及时解决合作共建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制
定场县共建实施方案;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抓好场县共建试点。
二、省委、省政府下发
《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末,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为垦区人民送来福音。为了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率先
实现农业现代化,巩固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战略地位,全面提升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
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12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垦区加
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06]30号)。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指导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纲领性文献。
《若干意见》在深刻阐述充分认识垦区发展的重要意义基础上,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垦区
的发展思路和目标,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和党的建设,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国家商品粮基地、畜产品
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在
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在全省农村率先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
境优良、社会和谐的新型垦区。
围绕全面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若干意见》提出垦区要实施“三步走”规划。
第一步(2006—2010年),推动初级现代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进一步
完善,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高,绿色特色农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比重明显提高,农产品精深加
工发展为强势产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到2010年,
实现生产总值500亿元,比2005年翻一番,三次产业比例38∶31.5∶30.5,实现利税50 亿元,
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1万元,粮食生产能力150 亿公斤。农业机械化率95%,农业科技进步
贡献率67%,外贸依存度15%,城镇化率60%,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98%,森林覆盖率23%。
第二步(2011—2020年),推动农业经济为主导向工业经济为主导转变阶段。现代农业巩
固提高,工业上升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崛起,外向型经济蓬勃发展,第三产业壮大,社
会事业发达,人民生活富裕,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到2020年,实现生产总值1 000亿元,
比2005年翻两番,三次产业比例24.3∶33.3∶42.4。实现利税100 亿元,农场职工家庭人均纯
收入2万元。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50%以上,外贸依存度30%,城镇化率75%,高中阶段教育
普及率100%。
第三步(2021—2050年),推动小康社会向全面现代化转变阶段。三次产业结构优化,三
个文明协调发展,形成富有特色、全面开放、充满活力的经济体系,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保障有力的社会体系,形成自然和谐、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的生态体系,全面实现现代化。
《若干意见》制定了推进垦区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主要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推进科教兴垦和人才强垦;提升城镇建设水平;促
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垦区;积极推进垦区与地方合作共建。
《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垦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共有八项
支持政策:
一是完善垦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垦区区域性、社会性、综合性特征突出,是相对独立的
特殊经济社会区域。要按照人大立法授权、政府依法派出、农垦区域管理、内部政企分开的原
则,完善垦区社会行政管理体制,对农垦总局、分局、农场分别比照市、县、乡政府明确为行
政执法主体,全面授予行政执法权。省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垦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支持垦区实施区域管理,不再与垦区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修订《黑龙江省国营农
场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垦区的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把垦区作为国家级农业现代化综合试
验区。
二是支持垦区加强基础建设。支持垦区水利基建项目在国家计划单列,支持垦区水稻生产
基地建设。将垦区林业建设纳入全省规划,帮助垦区将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草场保护工程、
治沙工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项目,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将垦区社会化专用公路逐步纳入行政等级公路管护,
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垦区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规模,享受地方同等政策。支持垦区吸引外部资
金加快公路建设。
三是支持垦区完善农业综合配套体系建设。帮助垦区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完善农业科技创
新与应用体系、动植物保护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农业资源与生
态保护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争取将农垦科学院纳入全国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建
设。争取国家对垦区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政策支持。
四是支持垦区龙头企业建设。在新上项目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垦区龙头
企业与地方企业重组。对垦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粮食运输给予重点保证 。帮助垦区向国家争
取粮食出口经营权。支持垦区构建粮食产、储、加、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格局。
五是促进垦区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尽快出台我省垦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垦区
城镇建设规划修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证用地需求。比照建制镇落实垦区城镇建
设政策。帮助垦区向国家争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垦区城镇基础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帮助垦区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帮助垦区争取国家支
持,加强公共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垦区与地方整合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医疗集团。将
垦区文化事业建设纳入全省规划,支持垦区文化事业项目建设。
六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垦区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用于省国土资源部
门驻农垦管理机构必要的经费补助外,其余部分全额专项用于垦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
发。把垦区城镇维护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各级地方政府可在财政税收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垦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落实老工业基
地振兴政策,剥离农垦企业不良债务。将垦区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待,
给予一定规模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支持垦区建立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互助性
担保并存和国有、民营、股份制担保公司等多元主体共同发展的信贷担保体系。支持垦区符合
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使用效率。加大垦区上市资
源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市场融资。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垦区发展农业政策
性保险。
八是帮助垦区解决实际问题。尽快解决垦区林权证发放问题。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对
辖区内无林权争议的垦区森林、林木和林地完成发证工作;对跨县(市、区)分布的,由所在
市政府确权发证;对跨市(地)分布的,由省政府委托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发证。对存
在林权争议的,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解决争议,颁发林权证。妥善处理农场与地方土
地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理顺农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体制,避免重复
执法、重复收费。落实同网同价政策,解决垦区生产用电价格高的问题。
《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垦区工作的领导”。要把支持垦区加快发展列入省委、省
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形成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合力,加强垦区党的建设等具体要求。提出要把
垦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全省区域经济、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省经济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突出垦区特色。从垦区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垦区的经济布局,
促进垦区充分发挥优势,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对垦区工作的领导,深入研究垦区
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解决垦区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有
关部门对垦区发展给予支持,为垦区加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垦区工作的考核,促进垦
区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若干意见》要求,省直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从全省工作的大局出发,对垦区多指导、
多服务、多支持,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倾斜,帮助垦区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
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垦区的发展,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为垦区加快发
展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推进垦区与地方紧密合作,共同发展。
《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农垦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实行垦区与地方
领导交叉任职、交流任职和相互挂职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以社区、管理区、非公有
制经济组织为重点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
用。进一步弘扬北大荒精神,为加快垦区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若干意见》的实施,必将为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意义
重大,影响深远,其政策的“含金量”将会在今后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