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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附录二 省农垦总局职能、内设机构及现任领导班子

章下序



  2000年10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
71号),设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农垦系统行政、经济与
社会发展工作的直属机构。”

  《规定》确定了省农垦总局党委、总局的主要职责:

  一、总局党委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指示,保证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在垦区的落实。(2)对垦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
决策。(3)加强对垦区党的建设的领导。健全党内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负责
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领导垦区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4)负责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和干部队伍建设。呈报省管副厅(局)级干部的任免意见;任免农垦总局党委、行政工作部门
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免农垦总局纪委和分局党委副书记、委员及分局纪委书记;任免分局行
政副职领导;任免各直属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审批经过选举产生的农垦总局群
团组织负责人。(5)负责垦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6)受有关部
门委托协调检、法两院之间的关系和活动,支持公检法司安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协调群
团组织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支持其开展符合各自性质的活动。(7)负责垦区的统战工作,
发挥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在垦区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应有作用。(8)按照省军区的部署,督促
军事部党委做好民兵及预备役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军事训练。(9)负责完成省委交办的
工作。

  二、总局行政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垦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保证
各项法令、政令的顺利实施。(2)制定并组织实施垦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年度
计划。(3)研究制定重大资源配置政策、产业政策、分配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调整垦区经
济重大比例关系。(4)负责垦区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扩大对外开放。(5)负责对
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经济工作和社会工作目标;协调
企业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6)培育和完善垦区市场
体系,加强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7)建立和完善垦区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拓宽社会服务领域,促进垦区社会进步和发展。
(8)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垦区的社会、行政工作,协调和处理垦区内外的社会、行政关系,
保障垦区社会安定和事业发展。(9)负责与中央有关部委联系涉及垦区的计划、财政、物资等
事宜。(10)任免、奖惩农垦总局机关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考核、培训处级行政领导
干部 ;负责对各分局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及奖罚。(11)承办省政府和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农垦总局设置党委机构设7个,行政机构设24个,群团机构2个,政法机构3个。

  现任省农垦总局领导班子成员:

  吕维峰总局党委书记

  隋凤富总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张成国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厅级)

  韩乃寅总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母松华总局党委委员、农垦工会主席

  钟国林总局党委委员、总局纪委书记

  邹积慧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有国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景山总局党委委员、总局军事部政委

  周春来总局副巡视员

  逄金明总局党委委员、总局党委宣传部部长

  附录三省农垦总局各农垦分局概览

  目前,省农垦总局辖9个农垦分局: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牡丹江分局、
北安分局、九三分局、齐齐哈尔分局、绥化分局、哈尔滨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