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食品卫生
第一节 食品卫生
1986—199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法(试行)》,垦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为
监督主体依法行驶监督执法权限。1996—2000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相关
授权的撤销,垦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并存四种形式:一是有关地市以派驻式委托分局进行系统
管理,如北安分局、九三分局、绥化分局;二是维持原状进行系统管理,有关地市予以默认,
如总局直属单位、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齐齐哈尔分局;三是有关县市直接
在农场设立派驻点,并对其进行垂直领导,如牡丹江分局;四是食品卫生监督直接由所在县市
管理,如哈尔滨分局。2001—2005年,依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改通过的《黑龙江
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垦区食品卫生监督重新实行系统管理。
垦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常年开展的工作主要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开展从业
人员体检、培训及健康管理,监测生产加工业和销售服务业的食品卫生质量,评价餐具或食品
用具的消毒效果,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多年来,垦区地产食品卫生
质量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食物中毒发病率控制在5/10万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