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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恢复时期

第四节 恢复时期


   (1977—1985年)

  国家撤销兵团体制恢复农场建制。省国营农场总局、各国营农场管理局、各农场分别设立
工交处、工交科,工业与交通合署办公(1979年总局设交通处)。交通业务始终与各级地方政
府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对接和协调,理顺业务关系,为争取纳入序列,自成体系,健全交通管理
职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