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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一节 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




  1992年以前,垦区公路养路费由所在市、县交通局征费部门征收,各农场交通科、分局交
通局受所在市、县交通征费部门委托代办养路费征收业务。

  1991年12月3 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省农垦系统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
事宜的通知》(黑政办函[1991]123号)赋予了黑龙江垦区养路费征收管理职能。1992年1月
1日,由黑龙江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委托,垦区正式开始了公路养路费代征业务。

  1993年7月,农场总局编委下发了《关于成立垦区养路费征稽机构的通知》(黑垦编字[1993]
29号),明确了垦区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各级交通征稽部门的职责。农场总局交通处设交通征费
稽查处,各分局交通局设交通征费稽查科,各农场设交通征费稽查所。全垦区养路费征稽人员
总编制199人,其中总局交通局10人,各管局交通局45人,各所144人。

  1992—1997年各管局和各农场按照黑政办函[1991]123号文件规定按全机台、全额65:35
的比例与所在市、县养路费征稽机构签订《养路费代征合同》,其中征收总额的35% 按月或季
解缴所在市、县养路费征稽机构,65%留成部分作为垦区专用公路养护建设资金。

  1998年3 月,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农垦总局交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省农垦系统代征养
路费有关事宜的联合通知》(黑交征发[1998]18号),通知中规定:从1998年起,农垦系统
代征养路费的征收计划,每年由省交通征费稽查局直接对农垦总局交通局下达,再由农垦总局
交通局分解到各代征单位。各代征单位不再与所在地市、县征费部门签订征费合同,上缴额直
接解缴农垦总局交通局,由农垦总局交通局按计划上缴省厅。至此,黑龙江垦区的养路费征收
管理走向了统收统支、计划管理的轨道。

  1998年9月,垦区正式实行微机征费,所有微机征费人员均由省征费稽查局统一培训上岗,
并于2000年彻底取消手工票证。

   1985至2005年养路费征收标准


  
   历年养路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