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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

第二节 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



  地方养路费,是我省为加速县级以下公路(含县级公路)建设,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的
重要举措。将县级以下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由省下放各地市管理,除省厅养路费补贴、地方财政
补贴和集资外,地方养路费是县、乡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垦区地方养路费征收在1993年前纳入汽车养路费征收全机台数之中,同样按全机台征费额
的35%解缴当地市、县征费部门。剩余部分作为专用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1994年3 月,省交通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
交财[1994]43号)、《关于将城镇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划归地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黑
交财[1994]44号)两文件规定,农用运输车、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小型拖拉机、后三轮
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畜力车养路费划归地方征费。1995年12月,省交通厅印
发《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范围的通知》(黑交财[1995]235 号),将大型轮式拖拉机划入地
方养路费征收范围。

  自1996年1 月开始,农用运输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
车、二轮摩托车和畜力车养路费的征收全部划归地方征管。统称为地方养路费,由省公路局负
责管理。

  1994年6 月,省交通厅公路局《关于加强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征稽队伍建设的通知》(黑路
征[1994]69号)文件,规定了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征稽机构和各级征稽机构人员编制。农场总
局交通处设立了地方养路费征稽处,所属管局交通处设立了地方养路费征稽科,各农场交通科
设立了地方养路费征稽所,并赋予了垦区地方养路费的稽查权。

  农场总局交通处和各管局交通处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养路费稽查机构负责征收。

  自1994年1 月起,黑龙江垦区地方养路费不再按比例交给当地市、县征稽部门,除每年按
应征总额的1%上缴省公路局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垦区专用公路养护建设。

  黑龙江垦区地方养路费征收标准为:农用运输车200 元/吨.月;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40%征收,亦农亦运的按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20%
征收;后三轮摩托车7.45KW以下120元/月、14.25KW~17.25KW180元/月、17.25KW以上240元/
月;侧三轮摩托车13元/月;二轮摩托车10元/月;畜力车单套12元/月,双套40元/月,多套55
元/月。

   地方养路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