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路建设基金 1996年11月,为加快黑龙江垦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为垦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筹措建设资
金,农垦总局发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公路建设基金征集办法》1号局长令,规定了自1997年1
月1日起在黑龙江垦区征收公路建设基金。
征收范围:凡在垦区管辖区域内的公路客货运车辆、新购机动车辆、公路两侧经营性用地、
非农业建设用地、营业性娱乐场所、餐饮业。
征收标准:
(一)载货汽车每月每吨征收20元;
(二)公路客运汽车每人公里征收0.01元;
(三)出租轿车、客货车、吉普车每台每月征收100元
(四)自用轿车、客货车、吉普车每台每月征收40元;
(五)出租机动三轮车每月每台征收10元;
(六)侧三轮、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征收5元;
(七)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免征公路建设基金;
(八)凡新购机动车辆、新转籍到垦区的机动车辆,按购车发票或实际交易价格一次性征收5%的公路建设基金。
黑龙江垦区公路建设基金至1999年2 月停止征收。各分局所征收资金除按计划上缴农垦总
局交通局外,剩余资金全部用于专用公路建设。
历年养路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历年地方养路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地方养路费征收情况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