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知识分子政策
第二节 知识分子政策
“文革”前,执行党对知识分子的“团结、教育、改造”政策。王震同志十分重视知识分
子的作用,不仅亲自为垦区增调科技人员,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将被遣送到垦区改造的“右派
分子”安排了适当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同时又多次聘请国内专家、教授来垦区进
行技术指导和科技合作。
“文化大革命”中,垦区同全国一样,知识分子成了“臭老九”、革命对象,科研单位被
解散,科技活动被停止,科技人员下放劳动,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被剥夺了从事科技工作的
权利,还有的被批斗、遭迫害、受摧残,有的被打成“资产阶级反动权威”、“阶级异己分子”,
甚至“反革命分子”,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极大地挫伤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垦区科技体系,
科技工作遭受极大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 彻底否定“文革”, 清除极“左”思想影响,全面落实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知识分子是无产阶级一部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等。
1978年1月, 总局召开了科学大会,提出抓紧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消除由于“四人帮”的
干扰破坏对垦区科技队伍的冲击和削弱。要求对科技人员充分信任,大胆使用,严格要求,热
情帮助;对确有真才实学,用非所学的科技人员要调回科技岗位,专业不对口的要调整,改行
的要归队;对长期受审查没作结论而未安排工作的要抓紧作结论,分配适当工作;对冤案应予
昭雪,错误结论要实事求是的予以纠正。同时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主动、积极地解决
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困难,要保证科研人员要有足够的科研时间,保证科研经费。
科学的春天降临垦区,广大知识分子焕发了青春,积极投身到垦区现代化建设。总局根据
垦区实际,先后制定了一些具体体现垦区特点的相关政策。各管理局,农场企业也都根据各自
情况,制定了补助政策或规定。这些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对稳定垦区科技队伍,调动科技人员积
极性,进入经济战场,发展垦区科技,振兴垦区经济起到了很好作用。
一、政治上信任、重用
(一)平反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历史问题
1979年垦区各级领导,组织部门认真落实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清算“左”倾思想影响,
对“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恢复其名誉,复查、纠正错划右派,使知识分子在
政治上得到解放。如红兴隆管局,全部平反了“文革”期间知识分子中的102起冤、假、错案,
全部甄别改正了205名错划右派。
(二)发展知识分子入党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垦区有大批知识分子申请入党,经过党组织培养,每年都有一些知识
分子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1984六年内,红兴隆管局发展知识分子党员1 001名。
(三)提拔知识分子到各级领导岗位
1979—1981年,九三管局有76名知识分子被提拔到场处级领导岗位任职。1983—1985年间,
红兴隆管局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的知识分子有1 794名,其中局级领导岗位7名,场处级领导岗
位110人,科级领导岗位450人。
二、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加强科技人员业务的继续教育
(一)鼓励科技人员发挥专业特长。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仅红兴隆管理局就安排164
名用非所学的科技人员归队,并放手使用,大力支持。
(二)评定晋升技术职称。1979年垦区恢复职称评定,截至1985年底,共晋升各类技术职
称技术人员24 542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5%。其中,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157名,中级技
术职称的3 631名,初级技术职称的20 754名。此后职称晋升工作进入正常人事与科技管理。
(三)坚持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科技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知识。
三、改善和提高科技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待遇
(一)改善居住条件: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各管理局和一些大型农场先后建科技人员住
宅楼,总面积约6万平方米,约有800余名科技人员住进有室内厕所的楼房,他们成为农垦基层
最早住楼房的北大荒人。
(二)副食供应给予照顾
80年代副食计划供应年代,一些单位规定了对科技人员的照顾标准,并得到了认真执行。
(三)提高农业一线科技人员待遇,提高农场科技人员津贴。分配到农业一线工作的大中
专毕业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工资上浮一级,工作满四年直接上浮两级,满八
年的固定两级工资,离退休后照发。
(四)对分配到农牧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500~1 000元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贴。
(五)在总局批准的贫困场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工资在现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
(六)加发垦区农场以外的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年功津贴,离退休后照发。
(七)1992年总局决定,凡在垦区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有中级
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每年并加发一个月标准工资。享受科技
津贴的照发。但加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规定从2001年被取消。
四、鼓励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一)科研、教学人员从事推广工作视为从事科研或教学,长期在农牧场从事科技推广人
员评定职称主要考核推广业绩。
(二)农牧业科技推广项目以农场为单位,按新增利润的10%进行奖励,其中的40~50%奖
给主要推广者。
(三)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让中介活动,收取酬金。
(四)奖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引进。 科技人员开发的新产品当年可提取利润的20%,第二、
三年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奖励经费,其中的40%~50%奖励主要研制者。
(五)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
技术活动,收入归己。
五、奖励优秀科技人员
(一)提高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标准。一、二、三等奖由1 000 元、800元、400元分别
提高到2 000元、1 500元和1 000元。
(二)两年评选一次对垦区有突出贡献的百名专家和知识分子。颁发《黑龙江垦区优秀专
家》荣誉证书,两年内每月加发100元特殊津贴。
(三)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获总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项目主持人、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三年安排一次疗养;55周岁以上高级职称者及获总局科技进步一等奖、省
部级二等奖以上项目主待人差旅费执行副厅级干部标准。
(四)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科技人员,可破格评定高级职称,上级正式
批准前,在垦区内承认其资格,享受同等待遇。
(五)1997年总局制定的《加速科技进步决定》中提出,在继续贯彻1992年关于《加快技
术进步决定》政策基础上,改进科技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每五年
评选三至五名为垦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经总局审批,可享有终身不退休,医
疗费全部报销,每月200元特殊津贴的待遇。当年,总局审批重奖了徐一戎、桂体仁、刘惕若、
辛惠普,郭玉五名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