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一节 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职能
垦区的文化市场是从1992年1 月起实施系统管理的。此前,省文化厅规定,对农场总局的
文化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但由于垦区大部分基层单位地处边远,交通不便,市、县文化行政部
门难以对垦区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管理,随着垦区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1991年垦区书刊代销点180个,书店10个,录像厅60个,磁带经销点150个,舞厅10个,台球厅
170个,电子游艺厅150个,文化宫、俱乐部189 个、印刷厂20个。具有垦区特色的文化市场已
经形成。
为了加强垦区内文化市场的管理,推动垦区内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农场总局于1991年
5月17日,致函省文化厅,申请垦区文化市场实行系统管理。
省文化厅于1991年7月9日复函,同意总局申请,并提出尽快建立健全总局、管局、农场的
三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
1991年11月23日,总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成立总局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黑垦
局办文[1991]30号)。文件规定,总局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总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是
垦区文化市场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负责协调、指导全垦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职能是管理垦区境内的一切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营业性演出活动; 音像制品的零
售、出租,营业性的录像放映;图书报刊的零售、出租;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的文
化展览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字画经营活动;电影的发行、放映、营业性的文化活动场所。
总局成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邓灿(总局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程兆丰(总
局党委宣传部长),王广贺(总局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总局第一届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起,各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总局直属各单位
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总局选配了11名文化市场稽查员、各管理局选配3~5名、各农(牧)场
选配3名文化市场稽查员。
1991年12 月3 日,省文化厅正式委托农场总局对垦区文化市场实行系统管理。 并规定:
“垦区文化市场的管理依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执行”;“农场系统企事业单位或
个人开办的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在市(行署)、县(市)政府所在地的,由垦区管局以上文化
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市(行署)、县(市)文化局批准、发证和负责日常管理,垦区文化市场
管理部门协助管理;不在市(行署)、县(市)政府所在地、在垦区范围内的由垦区文化市场
管理部门批准发证, 地方政府协助管理; 须经省审批的文化经营项目按上述分工原则,由市
(行署)文化局或农场总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报省文化厅批准”。“管局与人民政府、农场与
乡镇同在一地的,由市(行署)文化行政部门协调确定管理部门;地域界线分明的也可以划地
域分别管理”。从此,垦区开始行使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能。
1997年,总局又以黑垦编[1997]52号文件决定成立总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后改称文化局)。
与总局党委宣传部合署办公。
1999年4月,总局党委决定,党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广贺兼任文化局局长。负责日常工作。2000
年8月总局机关机构改革成立文化体育局,文化市场改由文体局管理。 文体局首任局长冯力;
副局长匡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