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一、为集体职工办理养老保险
1988年,总局党委在《关于垦区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规定》中提出:“集体企业职
工也要实行退休费社会统筹,统筹标准、范围和比例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办法和集体企业
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1991年,总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正式启动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
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在牡丹江分局的八五六、八五七、庆丰三个农场进行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
保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1993年12月6日,总局劳动局根据国发[1991]33号文件和黑劳直险字[1993]73 号文件
的通知精神,印发了《关于对垦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具备条件的垦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可参加垦区社会养老保险。
1995年3月20日, 总局社会保险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垦区集体所有制职工开展养老保险工
作的通知》,对集体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诸如参保范围、缴费标准、
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2004年11月13日,总局社保局在《关于对牡丹江分局集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请示的批
复》中明确:原集体职工,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已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现已中断,应从中断之日起,以历年垦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个体劳动者缴
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2004年6月30 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集体职
工,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原是集体职工,由于不符
合当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按黑劳社发[2004]68号文件精神,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且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2004年
7月1日之后,已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吸纳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
1998年7月20日, 总局劳动局和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黑龙江垦区私营企业
职工、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适用于垦区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主及雇
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
1999年1月10日, 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私
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强调“从1999年1月1日起要把私营企业、个体劳
动者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对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不予年检营业执照。
1999年8月10日, 农垦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农垦交通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体运输
户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垦区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从1999年1月1日
起把垦区个体运输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三、接续断保人员养老关系
2001年5月8日,农垦社保局针对垦区在改革中出现的职工养老保险停保、断保问题,下发
了《关于在垦区内进一步开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对扩面工作提出了新的部署,
规定了扩面工作的主要对象,一是1995 —2000 年以后原国企职工已解除劳动关系、除名、自
动离职等人员;二是进入再就业中心已到期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人员;三是原国企职工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后走向社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人员。
2002年8月30日, 农垦社保局发出《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传真电报,提出原固定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
个体劳动者以及“三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企业及其雇工、承包、租赁企业及其职
工均按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002年9月9日,农垦社保局下发了《关于特殊工种和病退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意见》
的传真电报,同时规定:对于新增特殊工种和病退人员纳入统筹所需的养老金,由所在企业单
独筹集。
2002年10月20日,农垦社保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扩大垦区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情况通报》,
截至2002年10月20日,全垦区有20 307人重新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行列,为广大断保、漏
保职工解除了后顾之忧。
为进一步调动断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积极性,2003 年10月8
日,农垦社保局下发《关于垦区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决
定:垦区内凡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在2003年12月15日以前,以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可享受免收滞纳金的政策。
2004年11月24日,农垦社保局,农垦民政局针对享受低保的个体职工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的通知》,明
确规定:个体参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在享受低保待
遇之日起30日内凭《最低生活保险金领取证》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社保机构
则停止计算滞纳金。
由于农垦总局和社保系统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类劳动者参加
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垦区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从2002年起到2005年,垦区社保机构共为
13万名漏保、断保及各类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每年增收养老保险费2.4
亿元。
表1
垦区养老保险历年情况
(1987—2005)
单位:人、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