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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章 职工失业保险

第一节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为做好垦区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农场总局于1987年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
定》(试行方案),在同年总局召开的劳动工资工作会议上研究讨论并获通过,从1986年10月
1日起实施。文件下发的当年,垦区失业保险工作开始试点,1988年在全垦区范围内全面铺开,
当时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92年5月, 垦区出台了“七个配套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了失业保险的改革,一是实
行企业内部失业制度,企业要建立“厂内失业制度风险基金”,“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
先在本企业内享受一年失业救济, 每月失业救济金数额不低于社会失业救济标准, 失业救济
金从“厂内失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年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符合社会失业保险规定条件的
可享受社会失业救济的待遇。二是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及对象,将国有企业部分职工中实行的失
业保险逐步扩大到国营企业全部职工。

  1993年3月1日,总局劳动局、总局劳动服务公司、总局社保局联合下发了《黑龙江垦区国
有企业失业职工组织管理办法》、详细明确了失业职工登记、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失业职
工的管理、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等项具体操作办法,标志着垦区失业保
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000年1月11日, 农垦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了四个问题:

  (一)黑龙江省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10月1 日起在垦区施行。《黑龙江省城镇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不再执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国有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垦区失业保险暂实行分局统筹和总局局直统筹,但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企事业单
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四)分局当年收缴的失业保险费,15%留在分局社保机构,主要在局直范围内使用;85%拨
付农牧场社保机构,在农场范围内使用。结余部分全部进入再就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