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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

第二节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在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规定中,对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筹集、
管理和使用都做了明确规定。

  1990年5月10日,农场总局印发了《关于转业训练费和扶持生产自救费提取、 使用试行办
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两项费用提取标准:从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余额中,提取50% 拨给农牧
场作为“转业训练费”和“扶持生产自救费”进行超前使用。从1993年开始,总局出台了允许
农牧场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收、自管、自用”(简称“三自”)的管理办法。按照黑龙江
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垦区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

  1994年6月14日, 总局社会保险委员会根据总局二号令第十九条关于“总局从各管理局集
中20%的实缴失业基金 (包括上缴省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的规定,确定在垦区内实行失业
保险调剂金制度。

  1996年2月28日,农垦总局致函黑龙江省劳动厅, 提出《关于农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继续
实行系统统筹管理》。1996年5月6日,黑龙江省劳动厅复函农场总局,同意农垦企业职工失业
保险实行系统统筹(黑劳发[1996]87号)。同时明确:实行系统统筹后,垦区职工失业保险
基金的使用实行系统内调剂,不向省缴纳调剂金,但仍要缴纳管理费。

  自1987年垦区开展失业保险以来,参加失业保险人员44.7万人,累计为5.5 万名失业人员
发放失业金2.3亿元,支付再就业资金4 000万元;2002 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达116 788
人,其中下岗职工托管期满出中心人员65 811名,年需支付失业金15 7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