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节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1986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财政厅、物价局及中国人民银行黑龙
江分行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强调了失
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1987年9月30 日,农场总局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
保险暂行规定》试行方案,对垦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了具体规定。2004年11月19日,
农垦总局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6号)和黑龙江省(黑社保发[2004]3 号)文件精神,
制定印发了《关于垦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表
明垦区失业保险工作进入一个新的调整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