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垦区医疗制度改革
第一节 垦区医疗制度改革
垦区于1995年在二九一和嫩北两个农场进行了医改试点,垦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此拉
开了帷幕。1996年4 月,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
点的意见》。垦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紧跟国家的改革步伐,至1996年底,试点单位发展到18个
场处级单位。
为及时总结垦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两年来的经验教训,推动垦区医疗保险改革,1996
年11月28日至29日,由总局体改办、劳动局、卫生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主持召
开了垦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座谈会,各分局社会保险局长、保险科长、医院院长,已进行
试点的单位和即将开始试点的单位共45人参加会议。1997年1 月,总局下发了《垦区职工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当年,医疗保险试点单位达到45个,参保人员达17万余人。
2000年1月总局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垦区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1. 垦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垦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
应;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4
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到2002年,垦区开展医疗保险单位达96个,占应开展单位的85%。有5个分局达到医疗保险
方案统一,这为垦区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工作达到“四统一”,起到了推动和示范作用。年底,
垦区基本完成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2003年初,针对一些分局、农场医疗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引发上访等情况,总局社保局于
同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加强管理和服务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
是:一要继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二要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1. 对双基数的统筹区,
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定在500元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定在15 000元;报销比例起始段定在65%
以上。2.年度内统筹基金节余应控制在20% 左右。3.异地居住人员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得
规定其回农场住院治疗或异地住院医疗费包干。统筹基金的报销额应不低于5000元。有条件的
地区可与统筹区当地参保人员享受相同待遇。4. 要考虑不需住院但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慢
性疾病患者困难,在可能的条件下,尤其是双基数缴费的统筹区,应确定一些常见、多发、医
药费比较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难以承受的病种,其门诊药费可在统筹基金中报销一部分。
5.医疗费的报销地点必须设在社保机构,每月至少应报销一次。6.要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制度,并视本地区经济承受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
员医疗补助,尽可能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