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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第四节 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




   一、大额医疗费补助

  农垦总局大额医疗费补助于2002年1月1日在总局局直地区开始实行,为各分局起到了引路
作用。

  到2005年底已有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绥化六个分局和总局局直开展
了大额医疗救助,参保人数达50余万人。

   二、公务员医疗费补助

  2000年1月4日,垦区根据国务院[1998]44号文件中关于“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的规定,制定了《农垦总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
法》于2001年11月26日,经总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到2005年底,垦区有3个分局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费补助。

    三、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

  在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44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
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这类人员不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其待遇不变,所需资金仍从原渠道解决。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998年国发44号文件提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
入成本。”宝泉岭的普阳农场、建三江分局等为本职工办理了企业补助养老保险,并将这部分
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