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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殊情况的医疗规定

第五节 特殊情况的医疗规定



   一、异地居住人员

  垦区职工退休后返乡居住、投奔亲友、子女的很多,这部分人群分布在全国各地所有的省
份,还有移居国外的,现垦区异地居住人员已近4万人,而且今后还会逐年增加。

  2000年总局在“实施方案”中规定:“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门诊实行费用包干,
随退休费发放。住院实行指定合同医院,凭经审核的有关票据报销,个人负担比例可提高10%
~20%,但年内报销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随着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基金结余的增加,异地居住人员的医疗待遇也
在逐步调整。如:总局局直曾在2002年将原门诊包干费每人每月15 元调整为本人退休费的4%;
又在2003年将原报销标准“统筹基金个人负担比例比在当地提高15%, 且年内报销最高支付限
额不超过1.3万元”调整为“当年起付线500元,封顶线26 000元。报销比例执行局直当地相同
工龄人员标准。

  总局社保局在黑垦社险发[2003]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垦区医疗保险改革加强管理和服
务的意见》中要求:对异地居住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得规定其回农场住院治疗或异地住院医
疗费包干。统筹基金的报销额要根据黑垦局发[2000]1号文件和本统筹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确
定,应不低于5 000元。

   二、慢性疾病、老年病的医疗补助

  垦区“实施方案”中规定:“统筹基金也要用于支付门诊老年性、慢性病大额外负担医疗
费”。垦区多采用“实施方案”规定的做法,并视当地情况确定了一部分慢性病的病种。对患
有不需住院但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严重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在门诊治疗时在统筹基金里报销
一部分,但设置几种病未统一,年内支付限额也多在1 500~2 000元不等。

   三、“非典”期间的医疗保险

  2003年春,我国多数地区发生了传染性极强的“非典型性肺炎”。

  农垦总局社保局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于2003年4月29 日向垦区各级
社保机构下发传真电报:《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非典”患者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非典”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做出了三项规定:一是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接诊后结算的
原则,妥善安排“非典”患者的接诊、救治,不得因医疗费问题影响治疗;二是取消定点医院
和用药的限制,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中解决,超支部分视不同情况分别解决;三是离休人员的
费用按离休人员的医疗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