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
第四章 职工工伤保险
第一节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
垦区工伤保险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垦区工伤保险工作执行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
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对工伤保险待遇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医疗康
复待遇、伤残待遇以及死亡待遇三部分。
第二阶段垦区工伤保险工作(1996—2002)执行文件《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细则》(黑劳发[1997]213 号),《细则》对工伤范围及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
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管理与监督检查、
企业和职工责任、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原则上规定。
第三阶段垦区工伤保险工作(2003年至今)执行文件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后,垦区工伤保险工作主要执行文件是《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
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省相关配套文件。总局局直直属企业执行文件是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属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