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垦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 垦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改革在
全国正式启动。
1997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和省总工会根据劳动部的文件精神,联合制定
印发了《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细则》,对工伤保险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和规定。
农垦总局认真贯彻劳动部、黑龙江省劳动厅等关于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在总局
社保局内部设立了工伤保险机构。1998年8月,经总局劳动局批准进行了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的基本目的是:“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保证工伤医疗。”
2001年,总局党委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实现“五保合一”的目标,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工
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决定2001年起在垦区企业全面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一、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及统筹区域
垦区内国有、集体、中外合资、独资、股份合作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企业平均费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行业差别费率每3年调整一次。
三、工伤保险待遇
按黑劳发[1997]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伤保险管理
垦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职工
工伤保险业务。
2002年全垦区开展工伤保险的单位已由上年的18个农场,发展到41个,参保职工18.5万人。
2003年1月, 在总结几年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细则》结合垦区实际,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已进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要按规定规范各项待遇标准;没有开
展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实现工伤保险的统筹,并要求从2003年开始,
工伤保险政策要达到全垦区统一。
各分局依据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企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改变了过去政策不规范、待遇苦乐不均,上访问题不断出现的现象,为今后提高统筹层次奠定
了政策基础。
针对全国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一,用人单位权力与义务关系不明晰等诸多矛盾,2003 年4
月,国务院颁发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工伤认定等问题都做了原则规定。
200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垦区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各分
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参保范围扩大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继续深入广泛
开展《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2005年,垦区工伤保险工作继续扩大覆盖面,各分局工伤保险实现分局级统筹。
2003年垦区工伤保险政策统一后,工伤保险工作在全垦区蓬勃开展起来,2004年全垦区参
保人数为406 674人,位居全省第一;2005年参保人数为410 475人,超额完成省下达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