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支付
第三节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支付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费率浮动原则: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
缴费浮动机制。
(三)工伤保险费的收缴: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
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雇工个
人不缴费。
(四)工伤保险从当年工伤保险缴费中提取10%作为储备金,用于本统筹区突发重大事故
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区域内财务部门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
基金预算中。
(五)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依法纳入工
伤保险基金等其他资金。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工伤人员的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以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标准。
1. 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
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应符合黑劳社发[2005]20号文件规定标准。
2.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分别补助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
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3.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八)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2. 转外地治疗的交通、住宿费。
3.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4. 伤残津贴。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职业病鉴定。
农场、分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与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