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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及政策

第二节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及政策




    一、起步阶段及政策

  1996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印发了《黑龙江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二、发展阶段及政策

  2001年8月20日,黑龙江农垦总局办公室印发了《垦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意见》做出如下规定:

  (一)按编委口径,总局、分局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
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

  (二)总局、分局新参保和已参保固定职工参保时间,一律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人账户补缴比例以个人账户计入11% 为依据扣除个人缴费余下部分由单位补缴,
单位和个人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按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平均值计算,不计复利。

  (五)在机关机构改革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
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退休金。

   三、规范阶段及政策

  2003年7月1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制定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
政策》,内容包括: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1.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和个人按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
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职工由企业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账
户储存额转移手续,并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 只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个人缴费存储额不转移。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基本养老的手续,个人缴费存储额不
退还本人,待调入单位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后,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二)招聘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总局、分局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的人员,
其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三)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案存放在垦区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其养老保险费,
可由垦区人才交流中心到垦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养老保险事宜。

  (四)事业单位变动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事业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合并或归并后,职工
的养老保险关系由新的事业单位接续并连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撤销的,职工养
老保险关系由档案存放机构按流动人员参保办法处理。

  (五)劳动合同制职工通过录干转为固定职工后,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劳动合同制
职工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及利息与现行固定职工期间缴费金额合并计算,单位缴
费部分及利息纳入统筹基金。

  《相关政策》对参保职工被除名、开除、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应征入伍、上学、
出国定居、受刑事处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等情况都分别做了详细的规定。

   四、完善阶段及政策

  2005年6月27日,农垦社保局根据《总局、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下发了《关于垦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事业
单位改制后出现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总局、分局转企的事业单位。转企的事业单位,2005年6月30日前,男年满55周岁,
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
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按规定增加的养老保险待遇由转企单
位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月起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该部分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之前按退休人员管理,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按企业调资政策增加养老金。

  (二)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凡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与事业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关系的
人员,在办理接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之前,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按
规定数额一次性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