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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成立安置机构

第二章 退伍军人安置

第一节 成立安置机构




  1994年以前,垦区没有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垦区的退伍兵要到所在市县办理安置手续,然
后回农场就业。总局民政局成立后,便向省民政厅反映情况并建议成立垦区退伍军人安置机构,
经省厅研究,于1994 年以黑民办函[1994]90 号文件予以批复:一、同意农场总局成立退伍
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名称为: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业务上
接受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指导,负责管理全垦区的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负责各农管局之间的变籍退伍军人的审批。总局机关及所在地的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转
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实行属地化管理, 由当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接收安
置手续。二、同意9 个管理局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农场管理局民政局,其名称为: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业务上接受总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
指导。负责本管理局及所属各农牧场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并负责管理
局各农牧场之间变籍退伍军人的审批工作。管理局设在县(含县)以上城镇的,其管理局机关
及所在地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当地县(市)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接安置手续。三、总局、管理局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后,要
及时选配人员,搞好培训,加强业务建设,认真执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法规,及时
妥善的安置好回垦区的退伍军人。

  此后,总局和分局都成立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结束了由各市县安置垦区退伍军人的历
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