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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节 最低生活保障




  垦区从1998年1月1日起同全省一道实施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在国家和省没有
补助金和调剂金,总局又无财政的情况下,自筹663万元低保资金,保障了8 839人,占垦区总
人口的5.5‰。当时确定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居住在城镇的居民为每人每月120元,
居住在农场的居民为每人每月100元,人均月补差额为62.5元。

  1999年上半年,总局又自筹资金331.5 万元用于低保,使垦区低保制度得到了延续。下半
年在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关怀帮助下,总局争取到国家补助金413万元,年累计资金达到了744.5
万元,保障人数增加到了12 265人,占垦区总人口的7.8‰。 同时,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全部调整到了120元,人均月补差额调整为50.58元。

  2000年国家拨给垦区826万元低保金,我们按照120元的标准保障了13 824人,占垦区总人
口的8.4‰,人均月补差额为51.82元。

  2001年共下拨低保资金1 126万元,其中总局自筹300万元,保障人数达到了18 013人,占
垦区总人口的11‰,人均月补差额为52 元。在全省9月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紧急会议
之后,垦区立即着手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通过逐场、逐队、逐户的普查测算,摸清了贫困人口
的基本情况,并按程序进行了申报审批,最后确定垦区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为91 469人,
占垦区总人口的5.8%,从而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

  2002年,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里的要求,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在积极争取国家和
省低保补助金的同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克服困难,加大匹配力度,自筹1 000 万元资金用
于垦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不落一户一人。从1月份开始,为91 469 人全部发放低保金领
取证,并发放了低保金。全年共下拨低保资金4 390万元,人均月补差额为40元。

  2003年,共下拨低保资金4 700万元,其中总局自筹资金1 000万元,保障人数达到了95 056
人。在年底前按照省里的要求,月人均补差额达到了50元。

  2004年,共下拨低保资金4 865万元,其中总局自筹资金1 000万元,保障人数调整到82 000
人,月人均补差额60元。

  2005年,共下拨低保资金5 300万元,其中总局自筹1 500万元,保障人数为79 603人,月
人均补差额65元。

  实施低保制度的几年来,一是资金逐年增加,从而保证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二是各级
机构健全,从农场、分局到总局都有民政局并且有专门的低保管理人员。三是严格审批发放程
序和资金管理,从实施低保以来,全部实行“三公开”,增强透明度,群众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