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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第二节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




  1998年国务院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管理的任务,通过立法的形式交给民政部门,这
是民政部门的新任务。自1997年10月份,垦区三级民政局进行了民办非企业状况的调查。按照
国务院认定的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自行申请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它不是其他社会组
织的下属(或内设)机构,资金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或是公民自筹,不要国家投资;
人员不要国家核定事业编制,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组织。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民政部下发了第18号令,规定了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宜。18号
令第四条规定了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有:(1) 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
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
心等;(2) 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 医院、 民办康复中心、保健、卫生、疗养院
(所)等;(3) 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
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所等;(4) 科技事业,如民办
科学研究(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6)劳动事业,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7) 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
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 社会中介服务业,如
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办
法”中第十条特别规定:“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
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
文件。

  从1998年到2005年,全垦区共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60多个,涉及多种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