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维护残疾人共享土地资源权
第二节 维护残疾人共享土地资源权
垦区残疾人60%以上居住在农业作业区,种地是就业与生活的基本途径。2001 年,总局首
次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黑龙江垦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
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可分到3~5亩‘保命田’”的政策,但没有得到落实。由于
垦区耕地的市场化经营,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到2004 年,有能力种到土地的只有3 500多人,
残疾人人均占有耕地不到2亩。2005年4月,总局残联针对垦区土地承包经营“强势竞争”等热
点问题参与总局调研,把弱势群体共享耕地资源权力问题提上日程。2005年10月,总局党委、
总局出台了 《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指导意见》, 明确规
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基本田”待遇。从此,有地残疾人增加到31 000多户。残
疾人有了基本生活田,缓解了就业问题突出的矛盾,同时对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确保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缓解了贫富不均、收入差距拉大的矛盾;残
疾人以少量土地种植高效经济作物,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由于出现了地租差,使垦
区土地流转成为可能,更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良性化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环境。九三分
局各农场为每位有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分给2~3公顷基本田,根据残疾人种植户的经济状况给
予减租、免租或下打租的优惠政策,有的农场还减免代耕费,对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生产资料的,
由所在单位先垫付化肥、 农药、 油料及农机作业费,到秋天留够下年的生产生活所需费用后
再分期偿还垫付款。基本田政策的实施使垦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数分得了土地,使他们的
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