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1990年,垦区房地产实行系统归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了房地产管理机
构,主管房地产工作。1991年,总局制定下发了《垦区房地产管理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登记、
交易、租赁、修缮管理工作,垦区上下普遍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明确房屋产权归属,为全国性
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1994年,国家颁布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垦区进行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实施,使
房地产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历时三年的房屋产权总登记全面完成,摸清了垦区房地
产家底,共有房屋3 505.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 936.6万平方米。接着为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
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规范和统一了房地产档案、房屋测绘等业务工作,使房屋产权户籍
管理进一步深化。1996年,按建设部和省建委要求,垦区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复查验证。垦区私
有住宅已达1 903万平方米,占住宅总量的89.9%。
1997年,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统一全国的房屋权属证书,垦区按
省建委部署,进行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为此,举办了房屋权属管理培训班,全面开
展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工作,推进房屋权属登记的微机管理。2005年,总局制定了垦
区产权产藉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方案,并召开管理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从而使房屋产权、产
藉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正常管理轨道。
二、房屋拆迁管理
随着城乡建设和住宅建设的发展,城镇的旧城改造也在加速进行,房屋的拆迁量逐年增加。
为做好拆迁房屋用户的动迁安置工作,黑龙江省于1990年出台了《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
1991 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垦区的房屋拆迁工作按这两个条例或参照
当地政策标准进行拆迁补偿。1996年以后,垦区房屋拆迁量激增,拆迁纠纷增多。为加强房屋
拆迁管理,统一政策,总局于1998年制定下发了《垦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房
屋拆迁许可证制度,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有可操作性,也使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的法律
意识明显提高,房屋拆迁纠纷明显减少,出现的少量拆迁纠纷也能通过调解顺利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总局于2002年成立了有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担
负房产评估和房屋拆迁工程的专业施工。2003年初召开垦区拆迁工作会议,解决了拆迁工作存
在的问题,使拆迁的矛盾纠纷大大减少。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
20世纪90年代,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私有房屋的发展,房产交易活动开始出现并逐
步发展,房屋的租赁、买卖、抵押、赠与等交易活动日益活跃,房产交易量迅速增加,房产交
易市场开始发育。为规范房产交易活动,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总局在1991年制定的《垦
区房产管理办法》中对房产交易做了详细规定。1994年国家颁发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
设部发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以及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等,都对房屋交易进行了规范。垦区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认真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在工作中
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使房产交易管理逐步走上正轨,规范房产交易市场秩序,制止房产私下交
易,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也使交易引起的纠纷逐年下降。
由于房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二手房的交易活动也在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二手房交易
的管理,垦区于2000年开启了住房二级市场。从2001年开始进一步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实行招标投标制,杜绝各种暗箱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