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垦区住房制度的改革早在1984年即已开始。当时是随着垦区经济体制改革,兴办家庭农场
而进行的,各农场将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随着土地、农机具同时低价有偿转让给职工。到1990
年转让公有住房1 103万平方米。收回转让房款4.4亿元。这项工作当时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1990年,垦区房地产实行系统归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了房地产管理机
构,主管房地产工作。1992年,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总局制定了《垦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明确了房改应遵循的原则、办法和实施步骤,理顺了住房有偿转让中遗留的问题,将原来不规
范的有偿转让纳入符合国家政策的房改轨道。并按照经过省房改领导部门批准的房改方案,全
面进行房改。到1993年,全垦区出售公有旧住房78万平方米,收回售房款6 804 万元。依据国
家和省关于深化房改的有关规定,总局于1994年制定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
确政策,加大出售公有旧住房的力度,到年底,又出售公有住房1 547 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有
住房同时,鼓励和提倡职工个人出资建设住房。到1997年,垦区私有住宅已达到1 958 万平方
米,占住宅总量的90.3%。1998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垦
区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和省里有关政策,垦区进一步加大房改推进力度。积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到年底,私有住房面积已达到2040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面积的92.4%。 从2000年开始,
停止了职工住房的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启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形成国家、单位、
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住房投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