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行政执法

第四节 行政执法


   一、委托执法与执法机构

  1985 年前,垦区建筑系统没有行政执法职能。1985 年,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黑建监
[1985]第5 号”文件批复,“同意建立农垦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站”,以“适应建筑业和基本
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农垦系统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施工和构配
件产品的质量”,同时明确了监督权限。总局随之下发了农垦基字[1985]52号文件,决定成
立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管理局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同时制定了《农垦工程质量监督、
认证实施细则》,对垦区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任务、权限及分工、取费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
定。垦区建筑系统从此开始有了一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1986年,根据垦区经济建设发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经省编委黑编[1986]191 号文件批
准,总局原基建水利处撤销,分别成立基建处、水利处。1988年,省建委“黑建经便字[1988]
59号”文件同意垦区成立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管理局成立工程造价管理分站,并规定了总
局管理站和各分站的职能。根据省编委《关于成立省国营农场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的通知》精
神,总局和各管理局分别成立工程造价管理分站。

  1990年,省政府办公厅在黑政办函[1990]93号文件《关于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摆脱困
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原则同意对垦区内水利、劳动、技术监督、建设、民政、卫生、防
疫、公安、交通等工作,委托省农场机关现有行政部门实行系统管理”。同年,省政府下发了
“关于农垦区内劳动、环保和建设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实行系统的管理通知”。根据上述文件精
神,总局决定在总局基建处的基础上组建“黑龙江省农垦建设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国营
农场总局建设委员会”。1991年3 月省建设厅下发黑建发[1991]第59号文件《关于农垦区内
建设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具体意见的通知》,明确省农场总局建委统一管理农垦区内的建设工作,
行使相当于地市建委的职能, 接受省建委的业务领导。 并对总局建委的职能,以及与地方建
委的关系等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同年12月,省政府发布第18号令,实施《黑龙江省建筑材料
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国营农场总局的建材工业管理机构,在省建材行业管理部
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建材工业管理工作”。

  1992年初,总局编委下发黑垦编字[1992]37号文件,“同意将建材工业管理的职能交给
建委承担”,可挂“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建材工业局”的牌子,并制定了建材工业局的具体
职责。3月,总局编委下发农总编办函[1992]6号文件,“同意总局、管理局设立墙体材料改
革办公室、散装水泥办公室,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4年6 月,省政府墙体材料改革领导
小组下发黑墙改组字[1994]4号文件, “同意对省农场总局墙改工作实行系统管理,行使地
市级墙改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省墙改办公室的指导,总局系统墙改工作纳入全省墙改工作统
一规划。文件还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的收缴范围和上缴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国家、省和垦区有关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垦区城乡建设的依法
管理力度,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黑垦局文[1994]297 号”文件,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农垦
总局城建监察支队”,各管理局、农牧场分别成立城建监察大队、中队。这一执法机构和队伍
的建立,对维护城乡建设秩序,监督查处城建中的违法案件,保障垦区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有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严格执法

  1986年,垦区加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备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完善质量监督检查、
验收认证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制品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在全垦区开展了全面
工程质量大检查。部分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有很大提高。1987年的工程质量监督
覆盖率达到84.3%。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被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评为“先进质量监督站”。1988
年,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在垦区形成网络, 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有效的监督
检查,监督覆盖率达到89%。1989 年以后,在不断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同时,推行设计
单位、施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逐年提高,监督覆盖率保持100%,竣工工程合格率
始终保持100%,优良品率不断提高。建筑市场整顿以“整倒(倒手转包)治贿”和狠抓招投标
工作为重点,共查处较大案件三起,违法违纪金额3 万多元。纠正了工程承包发包过程中的不
正之风,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全面质量管理,创省优质工程
3项。

  1990年,建三江管理局成立市容监察大队,加强城镇执法监察,整治市容镇貌,查处违章
建筑,在依法治城中发挥重要作用。1991年,垦区各级城乡建设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总
局发布了《垦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各级建委城建管理部门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总局的《管理规定》,使垦区城乡建设执法工作走上正轨。

  1991—1998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和《垦区房地产管理办法》,严格执法,认真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群众上访和行政
复议案件,先后查处违法违规案件200 多起。期间,垦区上下不断加强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
度,每年都进行全垦区的市场大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加强项目报
建管理。强化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坚持资质年检和质量安全否决制度。加强工程合同和造价
管理,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和完善工程招标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扩大监理范
围,提高监理水平。建立有形建筑市场。1997年上半年,全垦区共查出问题28项,其中在垦区
通报批评5项,共处以罚款30 万元,取得良好效果。在整改过程中,根据查出的问题和管理中
的薄弱环节,当年9 月重新制定和完善了垦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共制定
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建设监理管理等四个办法。1998年,查处有
问题的工程16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其中10 个项目给予罚款5万元的处罚。从而使
垦区建筑市场健康发育,工程招标面达100%。 建设工程监理覆盖率达67.9%,经监理的工程造
价共节约1100万元,工期平均提前15天,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到45%,事故率比上年降低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