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工作管理机构
第六章 建设机构和建设队伍
第一节 建设工作管理机构
1983年,总局在机关机构改革中,设立总局基建水利处,负责管理垦区工程建设、水利、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和建材工业等五项工作。
1987年,总局撤销基建水利处。单设基建处(含环境保护)。
1988年,环境保护工作从基建处划出,组建总局环境保护局。基建处负责管理垦区的城市、
村镇、工程“三大建设”和建筑、房地产、市政“三大产业”及建筑材料工业。
1990年,省政府发文授权将“垦区内的建设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实行系统管理”。省建委于
1991年发文要求,垦区建设工作实行系统管理,总局需成立建设委员会。根据这一要求,总局
于当年撤销总局基建处,组建总局建设委员会和各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工作职能及管理范围没
有改变。
1997年,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总局将建设委员会改设为总局建设局,行使原建设委员会
的全部职能。
2000年,在总局新的一轮机构改革中,将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工作从建设局划出,归总局经
贸委管理。建设局行使建材工作以外的1988年确定的其他全部职能。
总局建设事业管理机构沿革
1983—1987年 总局基建水利处(含水利、土地、环保、建材)
1987—1988年 基建处(含环境保护、建材)
1988—1991年 基建处(含建材)
1991—1997年 建设委员会(含建材)
1997—2000年 建设局(含建材)
2000— 建设局(不含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