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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辐射环境管理

第四节 辐射环境管理




  1997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
例》的有关规定,垦区对1996年6月30 日前在用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确定19
家辐射源,并对其电磁辐射设备的数量、分布区域、运行功率、频率及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
全部登记。九个环保分局都设立了电磁辐射监督管理员,为快速、系统地进行垦区电磁辐射环
境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2002年7月,总局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联合对垦区14
家放射源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4年,总局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在垦区开展了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8月6日,总局环保局、总局卫生局完成放射源职能书
面移交工作,强化环保部门在放射源管理的职能。经查,垦区共有15个涉源单位31个放射源,
分布在水泥、医疗、造纸、焦化等行业,2005年,垦区11家企业24个在用放射源建立了放射源
档案,对涉源单位的放射源实行“一源一卡”的放射源身份管理。同年5月,前进油脂厂2个废
弃放射源移交到省辐射监督管理站,消除辐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