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排污费征收

第三节 排污费征收




  1991年9月24日, 省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省农垦系统环保局实施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
的通知》,明确了垦区独立行使征收排污费的职能和范围,与此同时,为了系统管理后排污收
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总局决定成立总局、管理局两级环境监理站,具体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垦区的排污收费工作开始起步。

  垦区实施环保系统管理初期,由于总局的财力有限,不能拿出更多资金来满足环保事业发
展的需要,为此,根据垦情和环保工作的开展情况,总局环保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利用排污费“四项”费用中的75%部分资金,用于发展垦区环保事业,据1993—1996年的4年统
计,垦区系统排污费累计用于发展环保事业达1 200 万元,完成了总局、管理局两级环境监察
机构和两级环境监测机构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器材、仪器设备等装备的购置和建设,
保证了系统工作的运行费用,实现了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促进了垦区环保事业的发展,
在垦区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征收排污费触及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促使企业经营者由消极被动转向积极主动的污染治
理,当时的浩良河化肥厂污染问题较重,1995年,化肥厂强化技改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提高
水循环利用率,仅一年回收氢气790万米立方,液氯2 840吨,年消化粉煤灰1.5万吨,生产2万
吨的磁化肥。原总局小岭水泥厂自1992年起,利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同企业自筹资金相配套,
连续4年对水泥生产粉尘治理,水泥粉尘回收效益年65 万元,使企业环境迅速改观,1997年被
黑龙江省环保局命名为“花园式"工厂。

  1997年,针对各分局对辖区内企业排污费少征或未征的现象,原农垦环境监理站根据《黑
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了排污费稽查工作。2005年,黑龙江省“排污费稽查
工作规范”出台,农垦环境监察支队在做好日常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础上,以各类专项
整治工作为主线,分行业、分区域的稽查环境违法行为;以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重点行业为
目标开展专项稽查;稽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擅自开工情况,排查辖区内矿业企业违法排污情况。
“九五”和“十五”期间,累计稽查排污单位46户,征收排污费63万元,地方保护行为得到进
一步解决,促进了收费力度的增强。

  为确保辖区内排污企业排污单位在加强企业管理的基础上,完成排污费上缴计划。各级环
保部门全面规范排污费征、管、用体制。认真推进排污费目标考核,排污费征收额和上缴率逐
年提高。“十五”期间,垦区排污单位累计征收排污费2 582万元,比“九五”期间增长47%。
2003—2006年,垦区排污费上缴省级国库1 2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