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时期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节 新时期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定为基本
国策。当年9 月,黑龙江省人大五届第十次常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
条例》。《条例》规定:农业、林业、农垦、水产等部门可以设立土地管理部门,在省土地管
理部门的领导下管理本系统的土地。依据规定,1982 年2 月,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垦区土地管理征收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通知》规定,总局、各管理局及各农牧
场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并本着精减精干的原则配备专门的土地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垦区的土
地资源。为切实加强垦区土地管理,总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垦区
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垦区系统成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并配齐土地
管理人员后,在省土地管理局和农场总局的领导下,积极培训人员,大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
和党的方针政策,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等工作。通过对土地基本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和土地执法
监察,使垦区广大干部职工提高了国土意识和土地的法制观念。垦区各级土地管理办公室认真
贯彻《条例》和《办法》,节约用地,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减少,取得重大成绩。据统计,垦区
1981年未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 900公顷,1982年未降至1 853公顷,1983年未降至1 086公顷,
到1984年未降至346 公顷。垦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管理垦区土地六年里,还培养了一批土地管理
干部和积累了管理好垦区国有土地资源的宝贵经验。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6 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土地必须由各级人民政
府依法、统一、全面管理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因此原垦区土地管理办公室不能再继续管理垦区
土地资源。为了保持垦区国有土地资源的完整性,考虑垦区的历史和现实体制的特点,总局积
极与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请示,争取按系统管理垦区土地资源。争得了省土地管理局、省政府、
省人大的同意后,又先后两次去北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中心、国家土地管理局汇
报,使问题得以解决。1987年7月,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上讨论通过的《黑
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省农
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派出机构或派驻土地管理人员,其职责由省土地管理
部门确定”。又经协调,1987年12月,省编制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黑财
农字[1987]第151 号文件,规定了派出机构的性质、隶属关系、与地方关系及农场总局、管
理局派出机构、农场土地科的职责等。在隶属关系的事权中规定:派出机构既是本系统土地管
理职能部门,又是省土地局派驻农场的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由农场总局领导,业务工作由省
土地管理局领导,其主要领导干部由农场总局任免但应征得省土地管理局的同意。
1997年7月,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精神下发了黑发[1997]12号文件,
决定垦区土地管理派出机构的 “三权” 上收省土地管理局,实行由省土地管理局完全垂直领
导的新体制。到1998年6月,一切接交完毕,开始新的体制运作。2000 年为适应省政府机构改
革的需要,根据省编委《关于原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森工系统派驻机构更名的通知》
文件精神,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总局土地管理系统分别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
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分局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场国
土资源科。2005年9 月根据省编委《关于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调
整的通知》精神, 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实行“一级派驻、全线垂直”的管理体制,下设9个
国土资源分局和1个直属分局,70个农(牧)场国土资源所。垦区国土资源系统现有人员285人,
另辖黑龙江省农垦土地勘测规划院、垦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农垦土地评估事务所等3 个事业
单位。垦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