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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解决土地纠纷

第五节 解决土地纠纷




  垦区的开发初期,由于国营农场的土地划界须经省政府审批,加之当时开发的土地都处于
偏远地区,人烟稀少、土地质量、交通条件都比较差,少有土地纠纷。上世纪50~60年代,垦
区土地条件日趋优越,加之人口的增加,土地纠纷渐增。其中主要是与地方乡村的土地纠纷;
与林业部门土地及林地纠纷;与部队农场土地纠纷。

  多年来,垦区在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紧紧依靠省政府,通过调查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垦区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地籍调查,推进土地证发放等途径,本着
尊重历史、尊重已签订的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为原则,共调处土地和林权纠纷670 余起,各
分局和农场普遍反映抢占土地事件没有了,特别每到春耕时,土地纠纷四起、不断发生械斗的
现象已杜绝,有效地保护了垦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