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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体工商管理

第二节 个体工商管理


   一、申请登记

  (一)从业人员登记。垦区个体工商从业人员登记从1980年开始。当时垦区对个体从业人
员有所限定:必须是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五保户、社会闲散劳动者,且具有一定生产
和经营能力者(从事食品、饮食行业须无传染性疾病)方可办理,在职职工、在校学生不准从
事个体经营。1984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垦区对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不限定其从事个体工商
业。

  1992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条件进一步放宽,对国营、集体
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员,经单位出具证明,允许从事个体经营;各级党政机关人员、企业职工经
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从事个体工商业。

  1998年省国营农场总局党委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决定》,鼓励、支持从事个
体私营经济,强调对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在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上,要与国有企业职工
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经营范围登记。1978年以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范围开始放宽,此前要求较严。
1985年垦区工商局开始引导个体工商业者,由单纯的经营向生产和经营相结合的方向发展,鼓
励个体工商户大搞农副产品加工、饲料加工,从事手工业、屠宰业、小型工业等经营行业。

  1992年,垦区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经工商机关批准,开办食品加工和
经营粮油、农副产品,可以经营国家许可的生产资料。鼓励个人联合投资兴办技术培训班、托
儿所、幼儿园等社会福利事业,也可以贩运蔬菜、水产品、干鲜果品。从此,垦区个体户、私
营企业在经营范围上逐渐得到扩展。

  (三)经营方式登记。自1983年开始,对个体工商业户在经营方式上,逐渐放宽:既允许
自产自销,也允许接受来料加工;既允许经销,也允许代购代销;既允许坐店经营,也允许流
动服务。垦区工商局依据1983年全省工商局长会议精神,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加联购
分销、代购代销、批发零售等经营方式。1992年,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
方式的限制:除国家规定不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批发的行业或商品外,个体户、私
营企业均可从事批发和联购分销业务,允许个体户、私营企业利用当地资源条件兴办各类专业
队、专业场,实行一场一业、一队一品的专业化、社会化生产。

   二、监督检查

  (一)证照检验。

  1978年起,随着个体工商业户的出现和发展,农垦工商局逐步恢复了对个体工商业营业执
照的管理。

  1985年,农垦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对坐商,流动贩运户及各类市场上
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进行了年检验照工作,当年全垦区个体工商户6 486户,验照率达到95%。

  1996年12月17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公布施行。对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证照办理、发放、年检、遗失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细规定,这些规
定在垦区得到了认真落实。

  (二)违章、违法查处。

  1978年后,随着一系列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垦区个体工商业户有了适当的发
展,

  农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对个体工商业户切实加强管理,
进行法纪教育,使业者按照批准的营业范围和指定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禁止非法活动。

  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黑龙江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垦
区工商系统以此为执法依据,围绕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年检和平时经常性检查,对无照经营、
偷漏管理费、制假贩劣等违章违法业户,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罚,1996年,共处理违法业户354
户。1997年依据“黑工商明电[1997]8 号”传真电报精神,对垦区无照经营问题再次进行清
理,共清理无照经营业户896户。

  2003—2005年,垦区工商局制定了《抓管理促发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战役实施方案》,成
立了专项战役领导小组,在垦区连续三年开展打击无照经营活动,共查处无照经营1 312 户。
其中:立案39起,经济制裁10.59万元,补办营业执照1 093户,取缔102 户,为私营企业和个
体工商业户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2004年底,在全省组织的检查中,无照率、亮照率和
悬照率综合评定,垦区工商局荣获全省第一名。

   三、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私营经济在垦区开始萌生。垦区的私营企业从1990
年开始出现。最初从业者大多是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新华农场“俊超家用电器修理部”,
八五七农场“素民糕点厂”等,都是垦区最早出现的私营企业,为垦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起到了示范作用。

  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垦区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
段:萌生起步阶段。1980—1981年,垦区个体工商业户1980年以前累计为334户,1981年是543
户,增加了209户,增长38%;第二阶段:1982—1991年,快速发展阶段,1982年为1 036 户,
1985年达到6 486户,增长5.3倍;1986年是8 688户,从业人员10 916人,1991年为19 217户,
从业人员25 284人,第三阶段:1991—1998年,稳定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从19 217户一跃升
至38 650户,增长2倍;第四阶段:1998—2005 年,突破性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
私营企业发展迅速,至2000年12月末,垦区个体工商户40 343户,从业人员69 912人,注册资
金74 849万元,私营企业501户,注册资金26 373万元,发展质量明显提高;截至2005 年末,
垦区个体工商户达到4.2万户,从业人员8.3万人,注册资金10.5亿元。私营企业达 1 248户,
连续4年增长率达到12.6%,从业人员4.5万元,注册资金14.8亿元。2005 年,垦区个体私营经
济实现产值40.8亿元。

  2005年11月26日,在垦区工商局运筹下,农垦总局召开了垦区非国有经济发展战略研讨会,
有关领导机关和私营企业100 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为“十一五”期间快速发展垦区非国有经
济拉开了序幕。

  二十多年来,总局始终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发展垦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放宽
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农垦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是为垦区创造了相对广阔的就业机会,垦区有70万职工,其中有8 万多人被个体私营经
济所吸纳。

  二是闲置的民间生产要素得到了有效发展,2000年,个体、私营工商业的资金投入已达10
多亿元,形成了新的生产力和经济增长点。

  三是参与并促进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到2000年底,垦区个体私营企业已参与了近400
户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注入资金1.5亿元,盘活国有资产1.8亿元。

  四是从加强基础建设入手,营造有利于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硬件条件。各分局、农牧场多渠
道筹资,投入2亿多元修建了星罗棋布于垦区各地的有形交易市场。

  五是不断完善并加大政策投入,营造了有利于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1992年、1996年、1998年,农垦总局党委连续三次做出了《关于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决
定》,垦区上下制定的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多达400 多条,有效地促进了垦区个体私
营经济的长足发展。

  在大力促进垦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垦区工商局还高度重视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
作。全系统通过开展广泛宣传、开辟绿色通道、定期举行协调会、定期走访再就业经营业户等
措施,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相关政策。2003—2005年,垦区各级工商机关共安置下岗失业
人员7671人,累计减免各种费用6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