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章下序
1984年,总局工商物价局设置了物价科和物价检查所,专司农垦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垦
区的物价管理历经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历史时期,
始终以服务垦区经济建设为宗旨,紧紧围绕价格改革和改善人民生活这两条主线,在支持垦区
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体制和地域上的原因,垦区一些农场与地方市、县插花,因而曾一度在物价管辖权限
上与地方存在分歧,在具体的物价监管工作中产生矛盾。1985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以
黑价字[1985]66号文件对垦区各级物价机构职权范围给予批复,初步对垦区与地方的管辖权
限进行了划分。1990年又先后以黑价字[1990]7号和黑价字[1990]14号文件对垦区物价部
门的职权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的补充。具体规定是:
(一)垦区的特点是地处边疆,又多分布在全省各地的行政区域中,与毗邻市县有着密切
联系,凡属国家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二)各农场物价科担负着综合物价部门的职责,在农场范围内执行县一级物价部门的权
力,其职责是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上级下达的调、定价任务;利用价格杠杆,
合理制定农场管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
(三)各管理局物价局,是负责本管辖区内各农场和直属企业物价管理综合平衡工作、调
解裁决各农场之间价格争议的机构。有权制定和调整国家和省以及省国营农场总局权限以外的
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四)垦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物价管辖权,统由农垦物价局全权负责。
(五)农场系统设在各市、县境内(以省土地部门的划界为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
价格与收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除接受本系统物价部门管理外,还要遵守所在地方的物价政策、
法规,并接受地方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