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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价格管理

第一节 价格管理


   一、价格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即1949年10月—1978年12月),垦区的价格管理同全国、全省一样,实行
以国家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企业没有定价权。

  从1978年底到2005年底的27年里,垦区随着国家和省的价格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78年12月—1984年9月)。 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进行改革,基本的做法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以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为重点,主要
进行了6次较大的价格调整,上调了粮食、木材、煤炭和肉、禽、蛋、奶、水产品、蔬菜等8种
副食品及其加工制品的零售价格。

  (二)全面展开阶段(1984年10月—1988年9月)。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
基本做法是“放调结合,以放为主”,以市场为导向的新的价格运行机制开始形成。

  (三)治理整顿、巩固改革阶段(1988年10—1992年1 月)实施“控调放相结合,以综合
调控为主,控中求改、相机调放”。农垦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的部署,实施了“383” 工程,
对增加垦区有效供给,整顿流通秩序,控制物价上涨过快起到明显作用。同时下放了一大批商
品价格的管理权限,较大范围地扩大了企业定价权。

  (四)加快改革、全面深化阶段(1992年2月—2000年) 转换价格机制、调整价格结构以
及健全价格调控体系等诸多方面的改革全面深化,从商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到生产要素价格改革
逐步拓展。到2000年末,垦区物价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定价品种仅有18 种,其中农产品2种,
工业品8种,经营性收费8项。

  (五)全面推进、不断完善阶段(2000—2005年底)国家计委将价格部门的职能定位为九
个字,即“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具体原则就是:管大、管小、管好;放得开、管得好。

  这一阶段,垦区物价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定价品种和项目只有17个。2002年,垦区物价局
实施《定规则当裁判减负工程方案》。2003—2005年,在坚持适度、稳妥、择重、衔接的原则
下,把握调价项目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先后疏导了水价、供热等敏感的价格矛盾,为企业送政
策30余次,为群众减轻负担达1.6亿元。

   二、农产品价格管理

  1984年,89%的农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到2004年,国家实行政府定价的农产品只有4种(粮
食、种子、化肥、棉花)。

  (一)粮食价格管理。从1978年底开始,国家多次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到1996年,
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了648%。1998年,国家出台“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的粮食
改革政策。到2000年底,黑龙江省一直对小麦、玉米、水稻、大豆四种粮食实行保护价的收购
政策,从2001年开始,仅对水稻、玉米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垦区物价局的职能就是监管保护
价粮食的执行情况,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种子价格管理。对种子价格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

  1991年以前,垦区物价局按省定办法核定具体价格,管理的范围是小麦、玉米、水稻、大
豆四粮种子和甜菜种子。

  1991—1998年,按照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垦区物价局对种子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1998年2月至2005年12月,垦区各级物价部门依据省物价局黑价农字[1998]17 号和黑价
农字[1999]28号文件精神,为保护农民利益,控制种子价格上涨,对小麦、玉米、大豆、水
稻等四粮种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管理。

  (三)化肥价格管理。1991年,垦区物价局以黑垦价字[1991]1 号文件出台了垦区化肥
价格管理办法,使垦区化肥价格的调定有章可循。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农业生产资
料流通体制的通知》,省物价局、农场总局相继出台了贯彻意见。1995年3 月,农垦物价局下
发了《关于重新修订垦区化肥、农药供应作价办法的通知》(黑垦价字[1995]7 号),对垦
区化肥实行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并且修订了化肥作价办法。

  1997年3月、1997年9月、1998年2月, 垦区物价局对各级生资公司的管理费率进行了三次
调整,确保了垦区化肥市场价格平稳。

  2003年底,化肥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度上涨,为保护农民利益,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下
发了通知,出台了对农资价格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的措施。即:从2004年12月1日起至2005年7
月31日止,对本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垦区物价部门成立了
10个化肥价格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通过农垦电视台和农垦日报广泛宣传农资价格干预措施,
在全垦区设立了27个农资价格监测点,实行每周报告制度,定期向农垦总局领导汇报。同时组
织人力主动出击,严惩违价行为,使垦区化肥市场价格保持了稳定。

   三、工业品价格管理

  (一)电价管理。垦区拥有三个火力发电厂(红兴隆电厂、虎林电厂和建三江电厂)和五
个完整区域电网的电业局(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

  多年来,由于体制和历史的原因,垦区享受不到趸售政策,造成农场电价普遍高于周边农
村电价,以及内部电价相差悬殊等诸多问题。

  考虑垦区的特殊性,经省国营农场总局出面协调,垦区物价局积极努力,争得省物价局同
意,垦区三个电厂的对内供电价格和各电业部门的售电价格由垦区物价局负责核定,报省物价
局备案。

  1999年,为规范垦区电价行为,垦区物价局以黑垦价联字[1999]16号文件出台了《黑龙
江省垦区用电价格管理办法》。

  2000年7月15日,国家计委下发了计价格[2000]880号文件,省物价局也随后下发了黑价
字[2000]35号文件,调整了我省的电网电价,我局随之对垦区销售电价进行了调整。

  2000年5月25日,农垦总局专门成立了“垦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指挥部”, 农村电网改造
开始启动。2000年11月16日,垦区五个独立电网的电业局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其他四个没有独
立电网的分局(北安、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其农场供电局由所在市县的农电局代管,
在代管协议签订后,国家共拨付垦区网改资金8.49亿元,专门用于垦区的电网改造。

  2004年3月10日和2004年3月26日,省物价局先后下发了两份文件,文件规定:从2004年4
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网改结束的地区实现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到户价格为0.47元/
千瓦时。垦区物价局对垦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进行了适当的下调,下调最大幅度为0.12 元/千
瓦时。

  2005年初,垦区电网改造基本完成,经垦区物价局多次与省电力公司沟通协调,最终垦区
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从2005年4月20日抄见电量起,实现了与全省其他地市同网同价(即每度电0.47
元)。

  (二)成品油价格管理。成品油价格改革前,成品油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1998年
6 月,国家计委下发了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将成品的价格管理形式由过去的政府定价改为政
府指导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成品油改革的有关规定,解决垦区成品油供应中存在的地区差、运杂
费用不均衡及铁路运费偏高的问题,垦区物价局以黑垦价字[1998]1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改
革垦区成品油作价办法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对垦区成品油作价办法进行了改革。

  (三)药品价格管理。药品价格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垦区物价局的管理权限与
其他地市一样,只对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和医疗机构制剂价格进行管理。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
药品价格行为,自2002年起,垦区物价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以黑龙江垦区药品集中
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身份,积极介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对10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
标零售价格进行审核,有效地控制了垦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的销售价格。2002—2005年垦
区物价局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本着就低的原则,共对3 882 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从严
核定了零售价格,为垦区患者减轻经济负担达1 100余万元。

   四、价格听证会

  2005年3月,黑龙江省物价局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并结合《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制定了《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听证目录》中由垦区物价局及各物价分局组织并主持听
证的项目共有8 个,(涉及居民管道燃气价格、供热价格、居民用水价格等),由省物价局委
托垦区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听证的项目共有3 个(涉及居民污水处理费、农业供水价格、殡葬服
务收费等)。2003年以来,垦区各级物价局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在调定价前组织
召开听证会,履行听证程序。到2005年底,垦区各级物价部门累计召开价格听证会198 次,其
中:水价28次,电价42次,供热价格120次,居民卫生费2次,液化气价格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