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管理
第二节 收费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教育收费管理。2005年9 月以前,垦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执行的主要依据是黑教联发
[1997]27号文件。六项代收费标准是垦区物价局于1998年3月25日以农总教联发[1998]3号
文件制定的;上机费是以农总教联发[1999]1号文件核定的。1999年9月20日垦区物价局还联
合总局教育局、财务处以农总教联发[1999]3 号文件制定了垦区高中扩招和招收系统外学生
的收费政策。
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由于垦区
各级中小学校属于企业办学,因此,未与全省同步执行“一费制”。
2005年,根据《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精神,垦区物价局积极协调农垦总局教育局、纪检委等部门,制定了垦区“一费制”收费标准。
2005年9月23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义务教育阶段中
小学推行“一费制”的通知》(黑垦局文[2005]268号)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垦区义务
教育阶段中小学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标准的通知》(黑垦局文[2005]267号文件),
自2005年9月新学期开学起执行。垦区的“一费制”标准比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低20 元/生、学
年,每年可为垦区学生家长减轻经济负担460万元。
(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至2004年底,垦区物价局共对垦区五个医院的168 项新增医疗
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批,确保了医疗机构新增收费有章可循。
根据省物价局文件,垦区物价局在管理权限上与其他地市一样,仅对救护车收费、患者住
院病房取暖费和病房空调降温费的标准进行核定。2005年,垦区物价局共对垦区16家医院的救
护车费、病房取暖费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批,对农垦牡丹江分局中心医院的病房空调降温费进行
了核定。
(三)收费许可证管理。黑龙江垦区于1990年起开始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15年来,垦区
物价局先后制定了垦区《收费许可证》审批制度、《收费年审人员工作守则》、《收费许可证
档案管理制度》等多项规定。年审换证也由起初的手工填写发展为采用全省统一微机打印来完
成。到2005年底,垦区物价系统共核发收费许可证2 924个,收费项目173项,收费总额9.43亿
元,累计注销不合理收费436项,直接减轻各方负担4 000余万元。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多个文件规定,垦区物价局公布取消了一大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
了一些过高的收费标准。
二、经营性收费管理
垦区大多数经营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竞争来形成。只有垦区的通信资费标准
由垦区物价局按照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的文件精神进行管理。
在通信资费管理上,垦区物价局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通信处先后下发过5 份文件,对促进
垦区通信事业的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
2000年,垦区物价局对垦区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了调查和清理。在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共有75家,主要是公正性、代理性和信息咨询服务性机构。垦区物价局对招
标代理服务费的管理权限主要是对招标文件费成本情况进行审核。
到2005年底,垦区物价系统共对651 个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费成本进行了审核,有效
地规范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价格宏观调控
从1984—2005年,二十多年间,垦区物价局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对垦区物价成功实施宏观调控。
在行政手段的运用上,通过1989年实施的“383工程”(对列入物价指数统计的383种生活
必需品价格进行严格控制),使垦区1990年社会商品零售价指数回落到3.5%,是1985—1990年
五年间最低点。
1994年通过价格监审,使垦区生产、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保持在群众承力范围内。1995—
2005连续10年价格监测,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为总局领导机关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运用经济手段,完善了价格调解基金征收制度,减轻了部分行业经济负担。特别是2003年
非典期间,垦区物价局充分运用政策,减征餐饮、旅店等8个行业价调基金51.5 万元。1991年
到2005年,共征收价调基金1 891万元。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投入使用1 4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