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宗教事务
第二章 宗教事务
1979年以前,垦区只有极少教的人信仰伊斯兰教和佛教,宗教活动基本局限在家中。1980
年前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始传入垦区,1985—1995年间,基督教发展较快。截至2005年,垦
种四种宗教的信教群众总计8 872人。其中基督教7 452人,天主教362人,伊斯兰教761人,佛
教297人。
垦区历来重视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各级组织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但由于一度信教群
众较少,宗教活动相对封闭,垦区没有专门的宗教管理部门。1984年,针对信教活动增多的情
况,垦区宗教管理工作纳入新成立的总局党委统战部的工作日程。1990年6 月,省政府转发了
省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林区、农场与地方交错地带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进一步明确了垦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责和权力;2002年,经省有关部门批准,总局成立了民
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垦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轨。
宗教工作政策性很强,为了做好此项工作,1985至2005年间,总局有关部门先后举办了11
期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班,受训人员达924人(次)。其间,1999年7月举办的垦区宗教干部执法
培训班,重点学习了《法学基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提高了宗教工作干部
依法行政的水平。
为了规范宗教事务管理,1999—2005年间,垦区还先后举办了6期信教人员骨干培训班。
参加培训的包括执事长、义工、财会人员共407人(次)。其间,还通过考试、测试,先后对
基督教33名执事长、36名义工、18名财会人员颁发了有关证书。
多年来,垦区各级组织和宗教事务管理干部还不断引导信教群众坚持“自传、自养、自治”
的方针,依法活动。对依法依规活动的予以保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顿。1993—2004年间,
针对一度出现“乱传教、乱设点、 乱聚会”的问题, 垦区先后对宗教(主要是基督教)活动
进行了四次集中整顿。特别是2004年,垦区集中开展了治理基督教“三乱”的专项工作,对具
备条件依法规范活动场所依法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对不具备条件和违法违规的活动场所,区
别情况,分别给予暂缓登记、限期改正或坚决取缔处理。改变了宗教活动场所过多,过于分散、
活动不规范的状况。垦区宗教活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开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