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责任制
第四节 责任制
总局党委、总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平安垦区”活动,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
一、主要工作目标
定期排查和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分局每季抽查一次,总局半年检查一次,确保人民内部矛
盾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在责任范围内不发生在垦区有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确保创建“平
安垦区”目标实现。社会治安平稳;社会秩序良好;治安稳定面扩大;公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基本要求
党政领导真抓实管,切实履行创建“平安垦区”领导责任,综治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职能
进一步强化,警务体制改革到位,工作机制运行有效,基层基础工作规范,防范基础设施健全,
综治委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各专门工作小组尽职尽责。
三、考评与奖励
按照总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和开展创建“平安垦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进行考评,经总局综治办年终考评,签状所属农牧场(局直地区)有75% 以上达到平安农牧场
标准的分局,为创建达标优秀单位,有70%达到平安农牧场标准的分局,为创建达标单位,有65%
以下达到平安农牧场标准的分局,为创建未达标单位。
签状责任单位在签状的同时,向总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交纳目标责任抵押金20 000
元, 年终通过综合检查考评验收后兑现奖惩。 被评为达标优秀的单位,全额返还目标责任抵
押金,并奖励奖金10 000元;被评为达标单位的,全额返还目标责任抵押金,不奖不罚;被评
为未达标单位的,全额收缴目标责任抵押金,用于综治工作奖励。在该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没有明显改观之前,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不得评先受奖,不予晋职晋级。
领导责任状一式两份,省农垦总局党委、 总局与分局党委、分局各一份,有效期为一年。
本领导责任状执行期间如果责任人工作变动,新接任的负责人继续执行。各分局党委、分局与
各农牧场党委、农场领导签领导责任状,各农牧场同所属管理区、社区、街道领导签领导责任
状,全垦区一次签订64 000份责任状。从上世纪1991年开始,到本世纪的2006年,已连续15年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垦区”领导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