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法领导班子建设
第四章 政法队伍管理
第一节 政法领导班子建设
垦区政法系统机构设置。公安局系统:总局设垦区公安局1个,分局设农垦公安局9个,农
牧场设公安分局(派出所)113个;交警支队1个,交警大队6个,交警中队84个;消防支队1个,
消防大队8 个,消防中队102 个。检察院系统:总局设农垦区分院1个,分局设基层检察院8个,
农牧场设检察室88个。法院系统:总局设农垦中级法院1个,分局设基层法院8个,农牧场设基
层法庭55个。司法局系统:总局设司法局1个,分局设司法处8个,农牧场设司法科113 个。现
有人数 5 007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319人,科以下干部 1 564人,一般干警3 122
人;男干警 4 611人,女干警396人;党员 2 824 人;法律专业毕业 3 001人,大专以上文化
2 881人。
主管政法队伍建设的张国祯同志,起草制定了“垦区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若干制度”,
在垦区层层贯彻落实,并且在政法队伍建设的每一步,都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为全面提高垦区
政法队伍素质和战斗力作出不懈努力。
一、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思想建设
1999年,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从抓思想建设入手,打牢领导班子建设的思想基础。
政法部门领导班子静下心来学习, 聚精会神读书, 每个人写读书笔记都在3 万字以上,并能
联系政法工作实际思考问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重大理论问题上分清是非,进一步提高政法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农垦中院党组先后制定党组中心组学习
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公安局党组在组织生活上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
则,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即: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正确处理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
长分工负责制的关系;正确处理主官与主管的关系;正确处理当前工作与长远建设的关系;正
确处理权力的使用与监督的关系。使班子成员之间更加团结,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
中行成合力,增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总局检察院党组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和
高检院“九条卡死”规定。在坚持“婆婆嘴常说”、“毛毛雨常下”、“小木鱼常敲”、“警
示钟常鸣”的基础上,全垦区层层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各院都聘请检风检纪监督员,向社会公
布廉政热线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00年,垦区政法队伍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学法律业务知识和基本素质考试、考评的“双
学双考”工作。总局制定下发《垦区政法队伍“双学双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以孙勇
才书记为组长,以政法委、纪检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
并成立办事机构。各分局、政法各部门也都成立组织,制订方案,保障“双学双考”工作的落
实。
各分局、总局政法各部门在“双学双考”工作中,认真组织大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和邓小平理论,结合干警思想实际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党
风党纪教育,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上、
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在“双学双考”工作中结合干警执法工作实际开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讨论,解决
部分干警存在的理论水平低、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思想防线不牢等问题,使广大干
警的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司法系统为把“双学双考”工作不断深化,在5 月下旬将全体干警
300人,集中在齐齐哈尔分局进行15天时间培训,经过考试及格率达到100%,优秀率达85%。检
察院系统参加考试干警共264人,平均成绩达到90.67分,名列全省第七。法院系统参加“双学
双考”656人,优秀达544人,优秀率达到88%,没有不及格的。公安局系统参加考试人数近4 000
人,人多、面广,分布在9个考点、109个考场,考场井然有序,圆满完成各项考试任务。
二、政法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建设
1998年,总局党委政法委下发农总政法[1998]2 号文件《垦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意
见》中,提出要加强政法领导班子组织建设。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组织生活,认真贯彻民
主集中制原则。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提倡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互相谅解,严格律己。 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工作述职和民主评议要形成制度。 经民意测评,不
胜任票超过50%的干部应免职,不足70%胜任票的干部应给予黄牌警告。按中办发[1995]28号
文件要求,把主管与协管干部的原则落到实处。政法各部门班子的调整要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
门和同级政法委的意见,努力做到事权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把下级政法部门的班子建设
纳入日程,积极主动地协助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抓好班子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在领导班
子中建立严格抓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划分责任,明确奖惩,同时向干警公布,增加透明度。
并层层签订队伍建设责任状。形成领导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干警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受聘
上岗,未聘待岗,解聘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