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制沿革
第二编 公安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建制沿革
一、自成系统前的农垦公安、保卫机构
1947年,遵照党中央、毛主席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精神,当时黑龙江地
区五省之一——松江省人民政府于珠河县(今尚志市)一面坡创建松江省第一农场(后改为宁
安农场)。1950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个班行使治安管理职能。1951 年初,该班奉命撤离。
同年4月,农场始设保卫干部,负责管理农场治安工作。
1948年,通北机械化农场(后改为赵光农场)成立警卫队,维持全场治安秩序。
1956年6月, 中央农垦部直属铁道兵农垦局在密山成立,统管牡丹江地区农场。农垦局设
保卫科,农场设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1958年10月,十万转业官兵进军北大荒。同年4 月,中央农垦部直属合江农垦局成立,创
建一批国营农场,并管辖合江地区原国营农场。这一时期,农垦局设保卫科,各农场设公安派
出所或公安特派员,受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1959年11月,铁道兵农垦局正式改为牡丹江农垦局。
1960年1月,国务院决定撤销虎林县和饶河县,设立虎饶县, 并与牡丹江农垦局合并,实
行局县合一,设公安局,其他各农场仍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员。
1962年,黑龙江省成立农垦厅,下辖九三、赵光、查哈阳、红色草原等4个农垦局57 个农
场。至此,全省农场除公安系统所属劳改农场外, 其余的分属农垦部和省农垦厅管理。其间,
虽然垦区行政管理体制相对统一,但农场的公安机构仍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领导。
1962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对东北国营农场的领导,进一步开发三江平原,决
定将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合并,于1963年1 月在佳木斯成立东北农垦总局。从此,黑龙
江省农垦系统分为两个系统管理:一是原地方经营农场由省农垦厅(后改为省农场管理局)管
辖;二是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各农场。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均未设立公安机构,只设一名专
职保卫干部,负责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省各农场(除友谊农场实行政企合一的县领导体
制外)均设公安分局或公安派出所,隶属所在地(市)、县公安局领导。
1968年6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建立沈阳军区黑龙
江生产建设兵团的批示》,撤销东北农垦总局和省农垦厅,将所属农场以及黑河农建一师、合
江农建二师合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为五个师、五十八个团的建
制。1969年,兵团开发抚远荒原,新建第六师、六个团,并将原三师的四个团划归六师建制。
建设兵团时期的公安保卫机构基本按照军队保卫系统的层次设置:兵团设保卫处、各师设
保卫科、各团(即农场)设保卫股,并在各营(即三级制农场中的分场)设保卫办公室或专职
保卫干事。在保卫处、科、股内设治安、政保、预审、内勤(秘书),审判机构。
197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批发《关于改变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报告》。
1976年1月5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佳木斯成立,同时,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
团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宣布撤销。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成立,下辖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
北安、九三、嫩江、绥化、哈尔滨、大兴安岭、呼伦贝尔11个国营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局),
共153 个农牧场。总局、管局机关设保卫科,隶属于总局、管局政治部,承担总局、管局机关
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1976年2月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的《改变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实
施方案》要求,各农牧场恢复公安分局建制,移交所在县公安局领导。
1979年9月,由于国家行政区划调整,大兴安岭和呼伦贝尔管局及所属27 个农牧场划归内
蒙古自治区管辖,其公安保卫机构随之划出。
1976—1980年,由于各农场公安机关人员编制不足,经费短缺,装备落后以及诉讼渠道不
畅等原因,使公安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二、自成系统后的农垦公安机构
1978年4月,国务院组织由21 个部委和省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在对黑龙江省垦区
公安政法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后, 省公安局(后为公安厅)于1980年3月11日向省人民政府呈送
了《关于全省农场系统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在征得农垦部、公安部同意后,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于1980年3月31日下达黑政发(1980)76 号文件,批准黑龙江省垦区成立公安机构,为政
企合一性质的体制, 行使地方公安机关的职权,业务隶属于省公安局直接领导。总编制2 627
人。至此,黑龙江省农垦公安自成系统,总局设公安处,管局设农垦公安局、农牧场设公安分
局(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