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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三编 检察

第一章 组织机构



  垦区从创建至1968年,农场设有公安分局和法庭。1968—1976年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保卫
处、科、股和军事法庭,含有检察职能。1976年兵团体制撤销后政法职能划归地方管理。
  1982年8月, 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黑龙江省人
民检察院以黑检呈字[1982]第7 号文件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
立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1982年9月28日, 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我省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1982年10月,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及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开始组建。农垦区检察分院设置刑事检
察科、法纪经济检察科、控诉监所检察科、办公室、政研室。在八个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办
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经济检察科、控诉监所检察科。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行使地方分市院职权。
农垦区分院下辖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牡丹江、九三、北安、齐齐哈尔、绥化等八个基层
院,行使地方县区院职权。1989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
作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检发人[1989]31号《关于农垦区检察院在农垦系统所属国
营农场派驻检察室的通知》精神,垦区八个基层检察院在垦区100 个农牧场派驻了检察室。经
过1993年下半年组织整顿,保留了88 个派驻检察室。2001年6月在总局政企分开改革中,总局
以黑垦局办文[2001]40号文件同意在全垦区设置57个检察室。
  1987年4月8日根据农总编字[1986]3号文件批准,农垦区检察分院将原经济法纪检察科、
监所控告申诉检察科的设置调整为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
各基层农垦区院也做了相应的调整。1988年11月10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88]24 号下
发《关于成立干部培训工作站的批复》,同意农垦分院成立干部培训工作站,为正科级。1989
年3月23日,总局编委下发《关于总局检察分院设立控申检察科的批复》,同意将分院法纪控
申检察科中的控申工作分离出来,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八个基层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也相继设
立了控告申诉检察科。1989年5月23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办函[1989]4号文件批准农垦区分
院关于调整内部机构的请示,同意把原设的政研室改为研究室,增设政治工作处、技术科。以
上三个机构均为科级。同年8月7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办字[1989]12号文件同意中共黑龙江
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党组设立纪检组,行政设监察室,合署办公,为正科级。八个基层检
察院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员。1990年7月23日,根据上级要求,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字[1990]
50 号文件批准农垦区检察分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为副处级内设机构, 同时撤销分
院经济检察科。各基层检察院的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1992年3月7日,总局
编委以黑垦编字[1992]15号文件下发《关于总局公、检、法三机关设立政治处的通知》,同
意农垦区检察分院设立政治处。政治处主任为副处级,政治处副主任为正科级。1992年9月26
日,总局编委以黑垦编字[1992]67号批复,同意农垦区检察分院将“干部培训工作站”更名
为“黑龙江省农垦检察官培训中心”。1993年4月30日,总局编委以农总编办函[1993]2号批
复,同意农垦区检察分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4年,根据总局编委下发的《关于垦区各农
垦区人民检察院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的通知》精神,垦区两级检察机关设置了民事行政检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