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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四编 法院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节 机构沿革




  1982年2月8日,经国家司法部[1982]司法专字第24号文件批准,黑龙江省第五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2年9月28 日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省农垦区人民
法院的请示,决定在黑龙江垦区设立省农垦中级法院及8 个基层农垦法院。其中,在黑龙江省
国营农场总局设立中级法院,名称是“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农场总局所属的9 个国营农
场管理局,除哈尔滨国营农场管理局外,均设立基层农垦法院,名称是“黑龙江省×××农垦
法院”。农垦法院管辖垦区的各类案件,驻在城市、部分城镇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不便农
垦法院管辖的个别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由所在市县人民法院审理。农垦法院所需的业
务经费、行政经费等由总局按年度拨给。同年10月6日,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党委正式行文
决定:成立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和宝泉岭、建三江、 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北安、绥化、
嫩江(即齐齐哈尔农垦法院)8 个基层农垦法院。于是,审级隶属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
两级独具特色的国家审判机关在黑龙江垦区组建了。
  建院时,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设在佳木斯市,党政工作由总局党委领导,行使地方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各基层农垦法院地址设在管局所在地,党政工作由各管局党委领导,行
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职权。农垦中级法院和农垦基层法院在业务上分别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和指导。建院初期,农垦法院系统编制共264 人,其中农垦中院人员编制35人,基层法院编制
229人,在编制内农垦中级法院设正、副院长3人,各农垦基层法院设正、副院长2~3人。农垦
两级法院编制经费分别列入总局、管局“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预算,由总局财务处拨款。当
时,农垦中级法院有正、副院长2人,下设四庭两室一科,院长为张振声,办公面积不足700平
方米。
  1987年,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黑垦局编办字[1987]16 号文件《关于
“三大刑”上收后调整总局、管理局两级公、检、法机关编制人数的通知》,农垦中级法院增
编9人。1991年,经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编制委员会黑垦局编办字[1991]11 号文件批准,
农垦中级法院增加编制3人。1998年,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编[1998]189号文件批
准,农垦两级法院编制共为806人,其中农垦中级法院编制为83人,基层法院编制723人。增编
经费由总局自行解决。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审判业务的不断拓展,1988
年3月以后,农垦中级法院对其内设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增设了相应的审判机构。1997年7月
14日,中院机关按照省法院下发的《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了
“三定”工作(定岗、定员、定责),经过批准,中院内设11个庭、处、室,除3 名正、副院
长外,36名干警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根据各庭室具体情况,制定了职责与岗位目
标,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审判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
  2001年底,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内设机构调整为14 个,下辖宝泉岭、建三江、红兴隆、
牡丹江、九三、北安、绥化、齐齐哈尔等8个基层农垦法院。
  2002年7月4日,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黑编[2002]95号文件,对农垦法院的职
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相应的规定。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在黑龙江省农垦
总局党委的领导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照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农垦基
层法院实行直管。下辖宝泉岭、建三江、 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北安、绥化、齐齐哈尔等8
个基层农垦法院。